社区托育点设置标准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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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托育点设置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社区托育点,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 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 行)》等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坚持政策引导、适度宽松、灵活便捷、过程监管的原则,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为群众提供便捷可及、 优价廉的托育服 务,满足群众多元化托育服务需求。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 日托、半日托、 计时托、临时托的社区托育服务点及亲子屋。 第二章设置要求 第四条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应当统筹考虑本辖区居民托育 服务需求,在辖区综合服务设施中设置社区托育点。 第五条社区托育点按功能分为二类,一类是建筑面积200平方 米以上,可提供全 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社区托育点;一类 是建筑面积200平米以下,可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的亲子屋。 第六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 强社区托育点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 能衔接。 第七条社区托育点可委托已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经营管理,优 先考虑省、市普惠托育机构或示范幼儿园提供第三方托育服务,委托 双方应签订规范的委托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场地设施 第八条社区托育点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相对便 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 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社区托育点应当 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九条社区托育点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社区托育点和亲子屋在开展照护服务时,人均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要 求。 社区托育点每托位平均建筑面积(mV托位) 规模 15及以下托 16-30托位 31-60托位 61-90托位 位 生活用房 2 7 8.8 9.8 服务用房 共用 1.2 1.2 2.0 供应用房 共用 0.8 1.0 1.2 托位面积 3 9 11 13 第十条社区托育点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 符合国家相关安全 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一条社区托育点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符合国家 相关安全 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 等。亲子屋的照护服务性 为临时托,形式为计时制,原则上不提供 全 日照护,不提餐食点心服务。 第十二条社区托育点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可与社区共用, 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 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第四章人员规模 第十三条招收婴幼儿人数,社区托育点一般不超过60人,亲子 屋一般不超过15人。 第十四条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配比合理,按照《托育机构设置 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从业人员 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 相关专业背景,定期参加卫生健康部门、专业机构组织的婴幼儿保育 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社区托育点应当配备公安机关认可的安保人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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