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核销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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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资产核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准则》、《集团财务规章制度》及相关税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子公司、独立核算单位(含驻市外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及控股企业。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第三条 子公司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内容及程序 第五条 资产核销的管理要求 (一)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以及已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应予以核销。 (二)子公司应加强对已核销资产变现、保管、销毁等的管理工作,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确保后期追索收入及时足额入账。 (三)对于子公司的资产核销事项,财务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检查相关处理是否履行规定的程序,手续是否完备等内容。 第六条 资产核销的认定 (一)应收款项的核销 1.应收款项坏账核销范围 坏账损失是指子公司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子公司进行坏账核销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它应收款、预付账款。(确认坏账时,应将应收票据余额转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转入其它应收款) 2.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的取证原则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债务人以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其中:属于自然死亡的,应取得债务人有效死亡证明;债务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应取得法院的失踪宣告。此外,还需取得法院关于债务人财产或遗产分配的裁定书或其他文件。 涉及诉讼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判定(或裁定)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三年内以其财产(包括保险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并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二)委托贷款的核销 委托贷款核销比照应收款项核销的情形办理。 (三)存货损失的核销 1.存货损失的核销范围 存货损失是指子公司发生的盘盈、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以及存货成本的高留低转资金挂账等。子公司进行损失认定的范围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2.存货损失核销的取证原则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①单项或者批量金额小于5万元的存货,由子公司内部物流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②单项或者批量金额大于5万元(含5万元)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④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子公司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专项报告;残值情况说明;子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被盗的存货,将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以下证据,认定为损失:①向安全保卫部门的报案记录及证明材料,金额较大的应有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②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对已削价、折价处理的存货,由子公司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凭证将原账面价值与已收回价值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对清查出的存货成本高留低转部分,由子公司做出专项说明,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签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四)固定资产损失的核销认定 1.固定资产损失的核销范围:固定资产损失是指子公司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盘盈、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 2.固定资产报废的确认原则: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即净值为零),并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无使用价值的设备仪器;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设备仪器。 3.淘汰、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经营使用部门业务人员的专项说明;公司内部专家工作组认定意见。 单项或批量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子公司做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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