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公司合并的相关税务处理和典型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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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公司合并的相关税务处理和典型案例分析 一、公司合并中的增值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将不动产转让给合并企业的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 不征收增值税。” 基于此规定,应注意以下二点: 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本规定有关键词有两个,即“实物资产”和“一并”。就是说资产重组的纳税人,在合并、分立、出售、置换过程中,必须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必须是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资产重组, 即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才是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否则是单纯的资产转让行为或资产收购,无论单笔转让的资产金额多大,都应当征收增值税。因此, 在实践当中,“吸收合并”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资产收购或资产转让或整体资产转让都应当征收增值税。 例如,A 企业持有 B 企业 100%的股权。2015 年 5 月,A 企业和C 企业签订了一份吸收合并企业协议,协议约定,A 企业将其持有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B 企业的全部产权转让给 C 企业后,B 企业注销。B 企业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到C 企业,B 企业注销是一种吸收合并行为,这一行为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 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B 企业将其全部资产、转让给 C 企业,以换取 C 企业股权和非股权支付,B 企业并不注销,则是C 企业收购B 企业资产的行为,这一行为实际属于整体资产转让,B 企业在资产转让中,涉及应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无论是全部产权转让的资产重组交易,还是部分产权转让的资产重组交易,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转让企业部分产权是部分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例如,A 企业持有 B 企业 100%的股权。2015 年 5 月,A 企业和C 企业签订了一份吸收合并企业协议,协议约定,A 企业将其持有B 企业的全部产权转让给 C 企业后,B 企业注销。但合并协议中约定,部分资产、债权、债务由 A 企业承担,其他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全部转移到 C 企业。这一行为稍微复杂,根据协议的约定,B 企业部分资产、债权、债务由A 企业承担,实际上属于A 企业收购B 企业资产行为,涉及到 B 企业应税货物所有权转移到A 企业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其他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到C 企业的,属于 C 企业部分吸收合并 B 企业,不征收增值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2、被合并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5 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 抵扣,”。基于此规定,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必须把全部而不是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而且转让后必须是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才可以将留抵增值税结转新纳税人抵扣。对于企业只是将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能进行留抵税额的结转抵扣的。 二、公司合并中的营业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1 号)规定:“自 2011 年 10 月1 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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