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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规范(试行)
一、总则
(一)本规范规定了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采购安全、卸车安全、布置储存安全、管道线路安全、灶具及燃烧器安全、日常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二)本规范适用于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餐饮经营单位和其他含民宿在内的餐饮场所以及醇基液体燃料的供货单位。
(三)餐饮用醇基液体燃料,是指以醇类物质为主体配置的闪点大于60℃的液体燃料。危险化学品(燃气除外)或闪点小于等于60℃的醇基液体燃料,不得作为民用燃料储存和使用。
(四)醇基液体燃料供货单位不得为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安装储存装置及管线,不得向其出售醇基液体燃料。
(五)使用单位严禁将醇基液体燃料和其他燃料混用。
(六)倒闭、关停的使用单位,其剩余醇基液体燃料应交由供货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二、采购安全
(一)使用单位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单位购买醇基液体燃料,并索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生产单位的《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质量证明书》等资质证明文件。
(二)使用单位必须采购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标准的醇基液体燃料,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醇基液体燃料不得储存和使用。
(三)使用单位应建立醇基液体燃料的采购时间、采购量、供货单位等采购信息和资料台账,并存档备查,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
三、卸车安全
(一)醇基液体燃料的装卸应由供货单位负责,卸车作业区应设置警戒区,并在周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二)卸车时必须有管理人员监护,卸车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卸车区。
(三)进入醇基液体燃料的卸车作业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禁止随身携带火种;
2.严禁吸烟;
3.禁止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4.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四)进入卸车作业区的车辆应安装阻火器,卸车时发动机应熄火。
(五)卸车作业区50米范围内不能存在明火或砂轮打磨、电焊、气焊(割)等散发火花作业,大风、雷暴等恶劣气候应停止卸车作业。
(六)卸车时应关闭储存容器与灶具之间的连接管道,厨房禁止明火作业。
(七)卸车过程中卸车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卸车场所,并仔细观察储存容器液位的变化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泵,关闭槽车的紧急切断阀。
(八)卸车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沙子等消防器材。
(九)卸车完成后,应关闭卸车阀,静止5分钟以上,拆下接头放入接装桶,防止燃料喷洒,并清扫作业现场。
四、布置储存安全
(一)储存容器严禁布置在建筑物屋顶,严禁布置在重要公共建筑、住宅建筑、高层建筑内,严禁毗邻门窗。
(二)储存容器与灶具及配套燃烧设备、燃烧器之间不得设置中间罐。
(三)储存容器布置于室外时,应直埋于建筑附近,且符合以下条件:
1.存储容器4米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
2.存储容器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0.6倍;
3.存储容器与通信线水平距离不小于5米;
4.存储容器与道路水平距离不小于5米;
5.存储容器四周应设置防止醇基液体漫流扩散的围堰,其有效容量应不小于储存容器的容量,并设置雨水排水管,且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封闭、隔离措施;
6.存储容器应采取必要的防晒、防冻等措施,应设置防雷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等于10欧,接地体应埋深在0.5米以下,且与存储容器等金属设备相连通;
7.储存容器设置位置应便于日常维护检修及灭火应急处置。
(四)储存容器设置在室内时,应有专门的储存间,且存储间位置在建筑物一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储存间要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规定,且符合以下条件:
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确需开门的,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储存容器与建筑物安全出口距离不小于6米;
4.应配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宜设置独立的自动灭火装置;
5.通风换气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空间应安装排风设施,并与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联锁;
6.液体输送泵、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五)醇基液体燃料储存、使用场所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六)储存容器应使用不锈钢等不易腐蚀、不易产生积累静电的材质制造,壁厚不应小于4毫米,最高承压不小于0.5兆帕,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05兆帕。
(七)储存容器总容量不得大于1立方米,最大充装量不应超过储存容器容积的90%。
(八)储存容器应配置插入式液位、温度、压力测量装置,不得使用侧装式玻璃管液位计等易碰撞损坏的装置。
(九)储存容器应具备高液位报警、高温度报警和高压报警功能,报警时应具有相应的自动保护功能。
(十)储存容器通气管路应安装有阻火装置,储罐底部不得设置排污口。
(十一)储存容器应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包含产品名称、总量等。
(十二)储存容器应接地,并符合《防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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