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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版
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条文释义]
本条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准则》是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已于 2023年3月16日发布。其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依据已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具体条款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按照告知承诺相关程序办理。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五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
此外,一些特别法也将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作为特殊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开展司法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准则》的适用范围。
明确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应当遵照本《准则》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和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 号)要求“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为了有效降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风险对于通过告知承诺程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开展核查。告知承诺核查内容是检验检测机构的承诺真实性,属于技术评审范畴,应遵守《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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