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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拆除新增违建的案例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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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拆除新增违建的案例分析报告 规划执法是城管部门重要的行政处罚职能之一,是一项关系到广大群众和政府单位相关利益的城市管理工作,而近年来由于大量违规建筑的扩张,各个城市纷纷打响了治理违建的持久战。上海市早在1999年颁布并实施了《 \o 搜索: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治违”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多年来各级政府、拆违办和相关部门不断加大拆违力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执法队伍依法执政的能力随着案件的积累得到相应提升,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可借鉴的城市治理经验。 本报告以上海市普陀区兰溪园新增违建项目为案例分析对象,阐述了执法者在拆违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并对如何治理拆除违法建筑执法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探析了解决拆违执法问题的治理途径。 一、案件查处情况 1.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9日,普陀区曹杨城管中队接到举报,兰溪园某号105室正在搭建新增违建。当天,根据普陀区的网格片区划分,普陀区曹杨城管中队派单给下沉武宁片区的队员前往实地察看,执法队员立即通过视频录像固定证据,经执法队员现场核实,该地址的业主正在对其原有天井顶棚(暂缓拆除点位)进行翻新重建,可确认属于新增违法搭建行为。 处理情况 12月19日,执法人员首先出示了工作证件,耐心做张某思想工作,并当场下达了《上海市普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和《违法搭建法律后果告知单》(图1),责令业主立即停止违法搭建行为,并要求张某限期内配合拆除违法搭建,业主张某表示会在限期内自己拆除,消除影响,恢复原貌。 12月23日,执法队员上门复查发现,该业主未按规定自行整改,故再次开具《限期拆除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催告书》,并同步筹备快拆相关工作。违建者张某无视相关通知,一直没有拆除,并以各种理由搪塞执法人员,当事人采用“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的三不现象来拖延时间,经过两次国土所的执行行政处罚的催告书也无济于事。 随后,针对业主对新增违建认定不认同、对拆除违建要求不履行的情况,普陀区曹杨城管中队充分发挥“1+3+X”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联合片区、管理办、居委、物业等各方力量,多次上门走访、约谈,尝试与业主进行沟通,逐步转变业主的抵触情绪,帮助业主理解相关政策法规。 12月30日,普陀区曹杨城管执法队员开具《强制拆除决定书》(图2),定于1月2日进行强制拆除。1月2日当天,中队会同片区、居委、物业等,在派出所民警的保障下,圆满完成该户的拆违工作。 图1 决定书和告知单 图2 强制拆除决定书 图3 拆除前后对比图 二、处置难点及瓶颈问题 据统计,2021年至今,上海城管执法系统依法查处房屋管理类案件2397起,2017年-2020年间,年均拆违量约为5000万平方米,其中,新增违建拆除面积约占1/3,成为城市管理工作重点关注对象。 纵观此类拆除违建案件执法过程,可将处置关键点概括为以下方面: 责任权限不明导致违法建设行为难确认 有些地方认为违法建设行为对规划的影响应归规划部门负责,也有人认为城管部门拥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权,在认定违建影响程度、确认处罚程度方面有决定权。造成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拆除违建责任权限不明、部门协调配合难度较大,例如部分居民和开发商为了扩大盈利,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要求更改建设标准,随意变更建设楼层和面积,甚至还有无证建设的现象存在,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动工建设,随意搭盖阳光房、地下室等,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的效果。 那么国土、规划、城管和政府都有权力对此种违法建筑进行执法,这样会导致一些违法建筑建成后处于无人处理的境地,也提高了城乡规划执法到位的难度。 适用法条不同导致行政处罚不明确 在城乡规划法中,对于违法建设政府有权勒令其停止施工,如果施工人员屡教不改政府部门可以查封施工现场。这条法律条文赋予了政府执法监察部门一定的权力,但是并没有对查封行为做出规定,拆违执法者行使职权在其自由裁量范围内,往往以最低限度的“不违法”为考量,导致政府执法部门在真正落实时不能把握好力度,对不同违建会出现选择性执法而遭受群众质疑,容易和人民群众产生矛盾。而且政府执法监察部门在实际落实的时候,违建者也不配合,对此执法部门只能靠人力采用一些激烈的手段封锁施工现场,但是这样的做法在法律方面并没有具体的条文支持,存在很大的风险。对于这些正在建设或者建设完工的违法建筑,不同的法规往往对同一问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有较大差别,让执法部门很难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法规和行政处罚,导致没有落实好自身的职责,影响规划执法公正合理性。 欠缺监管手段导致不注重执法程序 由于在立法上,城管执法没有统一的程序要求,我国行政执法中经常出现程序意识不强、不按程序办事的现象,比如某些城管执法人员不表明其合法身份,不事先下发相关通知,不告知行政处理的事由、原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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