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培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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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培训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摘 要 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立中一支重要的队伍。律师培训不仅仅关乎律师个人的利益,也关乎我国法律效劳的水平。目前我国律师培训制度不完善,存在职前培训不标准、连续训练流于形式,以及培训不具有针对性、培训内容落后、监管不力等问题。本文认为应当标准律师职前训练、改革律师的连续训练,以及通过乐观立法、设置沟通平台、加强监管等方式来完善律师的培训制度。 关键词 律师 法律效劳 律师培训制度 简介:齐蕴博,中心司法警官学院讲师,中心民族大学博士讨论生;李进,中心司法警官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2)04-243-02 一、律师培训的内涵与定位 (一)律师培训的概念 律师培训一般是指有组织地对律师进展法律、信息、职业标准等学问的传授与技能训练。一般来讲律师的培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律师的职前培训与律师的连续训练。 在我国,律师的职前培训是指针对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实习律师的培训。也就是通过司法考试,预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的培训。职前培训的目的在于通过培训,使得实习律师把握作为一名律师的职业道德、根本的执业技巧、强化处理实务的力量,使其到达执业律师的根本要求。职前培训是每个律师成为律师的必经过程。依据《律师法》的规定,我国的职前培训主要是交由律师事务所进展,时间为一年。 律师的连续训练主要是指对于已经执业的律师对其执业的力量进展补强,对其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的再要求。律师在职业过程中经常由于社会进展、出台了新的法律或者由于工作需要接触新的领域等缘由,执业中消失了消失“学问欠缺”的问题,需要补充学问。从司法实务中看,律师要求“充电”是个普遍现象,有广泛的需求。律师的职前培训与律师的连续训练同等重要,均应当作为我国律师培训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律师培训的定位 律师培训工作必需与我国的国情结合起来,一般而言,我国的律师培训工作必需要考虑以下四点。 1.律师培训定位要考虑我国律师资源的特点。我国地域宽阔,各地经济进展并不均衡,律师资源也主要配置在经济相对兴旺的地区。在律师资源相对较多的地区,律师培训机构的设置要考虑当地的人员状况,在培训周期、培训批次上要做好相应的安排,分层次、多周次、多批次。在律师资源配置紧缺的地区,律师集中培训的难度较大,对于律师的培训的安排也要符合当地的实际状况。培训的内容也要结合当地律师的需求,例如在经济兴旺地区涉及经济、外贸等非诉业务较多,相反在一些地区律师主要是担当一些诉讼业务。因此培训课程的设置要依据当地律师的需求。 2.律师培训的定位要区分律师的素养。在我国参与司法考试的根本要求是具有本科学历,但是并没有要求必需受过法学高等训练。没有受过法学根底训练的律师可能会在法学根底理论上有所欠缺,在培训时需要考虑这一特别状况。另外,即使是受过法学根底训练的律师,由于我国在法学根底教学中注意理论教学,并不具备特别的职业指向,在四年的法学训练中并没有针对律师执业的特地培训,因此,针对律师实务的职前培训就显得尤为必要。要对不同层次的律师进展必要的区分。 3.律师培训的定位要考虑法律效劳市场的需求。针对律师的培训,除了要满意律师自身的需求,也同时要考虑到法律效劳市场的需求。除了诉讼律师,法律效劳市场上对于非诉律师、涉外律师、高素养专业律师的需求也很迫切。培训机构要敏锐地发觉市场需求的变化,敏感性甚至要早于律师。乐观设置课程,为市场供应优秀的法律效劳做好预备。 4.律师培训的定位要符合国家社会的需求。我国律师的性质是社会主义法律效劳者,这一点具有我国的特别性,国家和社会对于律师的需求是全方位的,不仅仅要求高质量的法律效劳,律师不能是法律效劳市场的商人,律师还有其特定的社会责任。因此在培训时不能仅仅考虑律师的技能需求、职业需求,还要考虑律师应当担当的社会责任。比方律师的相关的职业道德、爱国情操等等。在律师的培训中必需要将其表达出来。 二、我国律师培训制度上的缺乏 (一)律师培训的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律师培训尚未形成制度化。从立法上看对于律师的培训仅仅在《律师法》中规定由律协负责,此外只有2022年司法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标准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共计五条规定。此规定过于简洁。例如关于律师连续训练的培训课时与内容仅仅有一条。规定为:“各地应明确提出律师每年度应当承受不少于40课时的培训,包括肯定课时的职业道德、执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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