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兴安盟物业管理办法》解读.pptVIP

【管理制度】《《兴安盟物业管理办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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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1)旧小区的概念(58) (2)各职能部门应对配套设施设备纳入改造更新(59) (3)社区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自管所发生费用业主承担(59) (4)政府职能部门应确立管理方案及签订管理规约(60) (5)老旧小区也应推行物业管理服务。(61) 【管理制度】《《兴安盟物业管理办法》解读全文共68页,当前为第63页。 (八)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章共五条,主要对违反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具体为: 1、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第六十三) 2、建设单位(第六十四) 3、物业服务企业(第六十五) 4、单位及个人违反其他规定(第六十六) 【管理制度】《《兴安盟物业管理办法》解读全文共68页,当前为第64页。 (九)附则 概念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 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业主提供和谐亲切的居住氛围、便捷周到的各项服务、及时有效的沟通配合,并对服务内容(项目)质量承担相应职责。 公共能耗费是指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及在公共性服务中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等能源消耗所产生的费用。 【管理制度】《《兴安盟物业管理办法》解读全文共68页,当前为第65页。 小区的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走廊墙、房屋承重结构(房屋的基础、楼板、屋顶、梁、柱、承重墙体等)、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小区的共用设备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排气阀、单元门、小区大门、小区智能化设备和控制设备等设备。 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停车场库、照明路灯、给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消防设施、窨井、化粪池、绿化、景观、自行车存车棚、垃圾废物储存设施、专用房屋等设施。 【管理制度】《《兴安盟物业管理办法》解读全文共68页,当前为第66页。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会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款规定负责办理移交手续;未实施物业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牵头,参照本细则前款规定组织办理移交手续,相关单位必须接收。 第六十九条 本盟行政区域内执行。非住宅小区内的其它住宅实行物业管理和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由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管理制度】《《兴安盟物业管理办法》解读全文共68页,当前为第67页。 谢谢大家! 【管理制度】《《兴安盟物业管理办法》解读全文共68页,当前为第68页。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九)其他有关资料。 【管理制度】《《兴安盟物业管理办法》解读全文共68页,当前为第31页。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终止委员资格后,业主大会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会议,增补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未按期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督促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五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财务收支情况向业主大会报告,并将有关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管理制度】《《兴安盟物业管理办法》解读全文共68页,当前为第32页。 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发生半数以上委员资格终止、任期届满未换届、任期未届满提前退出等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情况时,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报告街道办事处。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对业主委员会主任的工作,百分之六十以上业主不认可时,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指导、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对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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