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税收管理16月17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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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所得 管理 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 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 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 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 的部分,可以在以后 5 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 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 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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