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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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方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印章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履行职权的重要凭据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展开,为保护企业利益,防备不用要损失的产生,特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管理方法包含实物印章及电子印章两部分,实物印章主要为企业公章、专用章、法人章、部门章、党工团委印章以及企业受权管理的其余实 物印章;电子版印章指派用的各种电子印章,包含word版电子印章、OA系统以及其余系统电子印章。 第三条印章使用范围按以下规定界定。 一、公章代表企业的印章,表现企业的权益、凭信和职责,可对内对外使用。在获取企业公章使用审批权人的赞同后,方能够企业名义发公函、信件、报表、证明及其余资料。 二、专用章是企业为执行某一项特意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印文中除刊有单位的法命名称外,还刊有特意的用途,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等。专用印章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财务专用章用于办理企业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财务事宜。财务专用章、财务用法定代表人手章由财务负责人依据财务管理制度拜托不一样人保留、使用,并担当有关责任。 三、法定代表人手章是企业或企业有关部门任职责或书面受权范围内以企业名义向外报送资料、办理资质、注册更改、财产落户、协议书、证明等有关文件时使用。使用时须经自己审察署名。 四、部门印章原则上是在企业内部使用,不得对外使用。因为实质工作需要而对外使用部门章的,一定经企业书面受权,且部门负责人要担当使用的有关责任。 第四条各种印章的保留部门及责任人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章、法人章及企业受权管理的其余印章的保留及使用归属人事行政部管理,人事行政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保留及使用归属各级财务部,财务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各部门印章归属各部门保留和使用,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四、党委、工会、团委印章的保留及使用归属各级党委、工会、团委,其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五、其余印章依据工作需要,在刻制前确立保留人和责任人。 六、电子印章的保留、使用等权益、责任与实物印章一致。 第五条是凡以企业或法人名义对外行文,须加盖企业公章或法人章,不得以部门印章取代。 第六条专用章以“专章专用”为原则,仅限加盖在指定范围内的文书上。 第七条电子印章制作、使用、保留、撤消等按实物印章的规定从头申请、审批。 第八条人事行政部负责印章的刻制、发放、回收、撤消并监察印章的保留和使用。 第九条本方法合用于怀来企业各部门。 第二节印章刻制、撤消 第十条企业印章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例和企业有关规定刻制、领取、启用、改换和撤消。 第十一条企业印章刻制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企业注册须刻制的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等,由注册人员依据企业赞同性文件或手续刻制,达成存案后交由有关部门保留、使用。 二、党委、工会、团委印章刻制获取上一级党委、工会、团委赞同后,方可交由人事行政部刻制。 三、其余印章由印章使用部门、人员填写《印章制作申请单》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察,总经理赞同后,交由人事行政部刻制。 四、印章刻制完成后,刻制人应在《印章制作申请单》填写刻制达成的时间、刻制机构全称、地址和联系人电话等。 五、印章刻制完成3日内,由人事行政部填写《印章登记表》,上报上一级企业办公室存案。 第十二条印章在领取前一定由各级办公室保存印痕存档,领章人填写《印章登记表》,注明印章全称、保留人、领取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印章在所在企业及上一级企业办公室达成存案后,即可启用。 第十四条印章撤消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撤消的,由印章保留单 位或部门填写《印章撤消申请单》向上一级企业申请。赞同后,交由上一级企业办公室加封保留3年,满3年后由办公室联合另一部门人员共同销毁。 二、党委、工会、团委印章撤消的,各级党委、工会、团委填写《印章撤消申请单》向上一级党委、工会、团委申请。赞同后,各级党委、工会、团委联合办公室共同销毁。 三、其余部门、项目部印章撤消的,由印章保留部门填写《印章撤消申请单》,总经理赞同后,该企业人事行政部联合印章保留部门或其余部门共同销毁。 四、印章撤消3日内应将结果向上一级办公室存案,并在《印章登记表》更新信息、注明销毁日期。 第十五条印章改换视同撤消原印章、刻制新印章,须按上述规定撤消原印章、刻制新印章执行。 第三节印章使用、保留 第十六条印章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章、法人章、合同章:控股企业该类印章的审批权归总裁,但按管理权限及事件性质,总裁可书面受权有关人员履行专有事项公章审批权。各企业该类印章的审批权原则上归书面被受权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二、党委、工会及团委的印章使用审批权原则上归各级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及团委书记。 三、部门等其余印章审批权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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