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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务 车 购 车 合 同
采 购 方:(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
授权代表: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联系联系方法方式:
服 务 方:(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授权代表:
联系相关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联系联系方法方式:
财务负责任任人: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全位帐号:
受北京市财政局的委托,根据公务用车政府采购中标结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约协议缔结双方就购买公务车事宜签订政府采购购车合约协议并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合约协议车辆
本合约协议中所指车辆为各级财政政府采购职能机构部门或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开具的相关提车单据中所列有关内容,包括车型系列,具体信息如下:
币种(人民币)
序号
车型
单价(元)
数量(辆)
总金额(元)
净车款
车购税
改装费
统一结算
自行结算
合计
1
2
3
4
5
合计
——
——
——
★ 特别重要备注:改装费指执勤执法车辆的车身标识喷涂、警灯及警报器的加装等。
第二条 质量标准
1、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向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提供的“合约协议车辆”,以生产厂的出厂合格标准为依据,并享有 提供的相关生产产品质量担保,“合约协议车辆”及其使用或安装之主要零配件的质量担保范围以随车《使用维护说明书》为准。
2、随车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书、保养手册、零件目录、备件清单、出厂合格证)、工具和备件齐全。
交付与质量验收合格
1、“合约协议车辆”的交付地点为北京市党政机关公务车服务厅。
2、“合约协议车辆”的交货时间为 年 月 日。
3、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应在“合约协议车辆”交付时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有权对“合约协议车辆”的某些性能进行测试,确认构造、外观质量、技术性能和参数等方面满足合约协议的相关要求后办理质量验收合格手续。
第四条 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责任
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提车上牌时需提供下列单据:
(1)所属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开具的相关提车单据(加盖单位公章);
(2)《北京市市级(区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过户)机动车辆批准单》或《北京市单位小客车更新/配置指标》;
(3)《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预订车辆需求表》、《新车注册登记信息采集表》(加盖单位公章)(应按照(1)中“提车单据”上的型号、款式等信息填写);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内);
(5)《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6)《机动车原号牌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7)支票或支付凭证复印件(保险费、车船使用税、购车款或车购税差额部分等)。
2、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承担。
3、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需在签订本合约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购车款项(购车款、车购税款等)支付给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
第五条 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责任
1、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提供“一站式”办公服务,并承诺在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手续齐备的情况下,选定车辆后的2小时有效工作时间内办理完毕车辆上牌照手续。
2、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所提供的“合约协议车辆”必须与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所持有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预订车辆需求表》所列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具体相关要求一致。
3、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向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提供的“合约协议车辆”必须是符合原厂标准的,经过售前PDI(即:车辆、车身检验、发动机检查、电器检查及底盘检验)检测合格的相关生产产品,并保证在合约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向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交付“合约协议车辆”。
4、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应保证“合约协议车辆”“零公里”交付且“合约协议车辆”应为半年之内生产的相关生产产品。所有交付给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的车辆油箱内,应保证存有不低于10公升的燃油。
第六条 支付方法方式方法
统一结算方法方式方法: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在签订购车合约协议后,由所属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方法方式方法办理支付结算。
自行结算方法方式方法:
(1)汇款: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信息
账户名称: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北京农商银行成寿寺支行
全位帐号:0204020103000010521
开户行行号:241
(2)支票: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将支票送达至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玉林里45号腾飞大厦1层北京市政府采购服务厅。
如北京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结算方法方式方法有新的规定,甲、乙双方将依据规定做出新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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