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尔知识分类的哲学争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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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尔知识分类的哲学争论 知识分类是认识论的一个重要课题。赖尔在《心的概念》一书中将知识分为两类,即“知道如何”(knowing how)与“知道什么”(knowing that)。他认为“知道如何”是一种倾向(disposition)或能力,而“知道什么”则是一种命题或者事实知识,所以是两类不同的知识。这一分类在当代认识论研究中具有广泛影响,也已为其他许多研究知识问题的学科所接受和援用。但是,哲学界对这一分类的批评之声仍时可耳闻,近年来又出现了新的争论。对此,本文试图从知识表征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澄清因此而产生的混乱。第一部分先介绍争论各方的观点,第二部分提出我们从知识表征的角度对赖尔分类的理解和对争论的分析,最后再对我们的观点做一个简短的小结。 一、 能不能表演 对赖尔分类的新争论由斯坦利和威廉姆森挑起的。他们认为“知道如何”并不意味着具有能力。通过对“知道如何”与“知道什么”两类语句的一系列繁琐的语义与句法分析,他们得出的结论是:“知道如何”实际上只是“知道什么”的一种特殊类型。在他们看来,“知道如何”只是一种特殊的命题知识,其特殊性在于这种命题知识是以实践方式表征的(in the practical mode of presentation),而一般的关于“知道什么”的命题知识则是以非实践方式表征的(in the non-practical mode of presentation)。 对于斯坦利与威廉姆森的观点,已有人做出了回应。吉布斯试图以认知科学的研究成果来支持赖尔的分类;沙德拉与萨伽德则以分子生物学研究中涉及到的这两类知识及其差别来为赖尔的分类提供辩护。而罗斯菲尔德和诺伊则直接针对斯坦利与威廉姆森的论点和例证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反批评。争论的焦点是,知道如何是否意味着能力,以及所谓的实践与非实践方式的表征是否消解了知道如何与知道什么之间的区分。 为了说明“知道如何”并不等同于能力的观点,斯坦利和威廉姆森举了如下两个例子作为证据: 例1,一个熟练的钢琴师,因交通事故失去双手。这时,尽管她不能弹钢琴了,但仍然知道如何弹钢琴。因此,一个不具有弹钢琴能力的人也可以知道如何弹钢琴。 例2,一个滑雪教练,自己并不能完成某个特技动作,但是她却教会了学生做这个动作。因此,尽管该教练没有表演这个特技的能力,但是却具有如何表演这个特技的知识。 斯坦利和威廉姆森认为这两个例子表明:一个人在不具有做某事的能力情况下,仍然可以“知道如何”。(,p.416)换言之,知道如何做某事并不意味着具有做某事的能力。 对此,诺伊提出异议。对于例1,首先,诺伊认为在某些必要条件或手段一时不具备的情况下,一位钢琴师不能演奏钢琴,并不能说她不具有弹钢琴的能力。因为不能弹钢琴至少有两个可能:一是不知道如何弹;二是知道如何弹,但有些必要条件或手段不具备,比如身边没有钢琴。如果我们认为一个身边没有钢琴的钢琴师仍然具有弹钢琴的能力的话,那么我们也完全有理由认为失去双手的钢琴师仍然具有弹钢琴的能力。因为双手与钢琴一样,都是钢琴师能够演奏钢琴的必要条件或手段。其次,诺伊指出如果钢琴师失去双手的时间久了,我们就很难说她还知道如何弹钢琴。因为失去双手后,大脑中与双手相关的皮层区域将失去通过双手神经传入的刺激,时间久了大脑皮层就会发生变化,从而破坏以大脑为基础的相应的实践知识。这时,我们就不能说她还具有弹钢琴的能力,也不能说她还知道如何弹钢琴。即使她仍具有对钢琴演奏的专业判断,或者还具有大量相关的音乐知识,甚至可以成为一位优秀的钢琴教师,但是这些都与她原先所具有的弹奏钢琴的实践知识有所不同。总之,例1不能说明某人具有“知道如何”的知识却不具有做某事的能力。 对于例2,诺伊认为如果教练不能表演该特技,就不能认为她知道如何表演。她能够教别人这么做或者她知道关于该特技的其它大量知识,都不能证明她知道如何表演该特技。她知道别人该如何做或者如何做是对的,不同于她自己亲自去做。如果这个教练自己过去能够表演该特技,而现在由于年龄或身体受伤等原因不能再表演了,那么这个例子就与例1相同了。因此,例2也不能说明,一个人知道如何做某事,却不具有相应的能力。(,pp.282-284) 诺伊认为我们所能说的是,该教练没有做该特技的能力,也不知道自己该如何做。她所具有的是该特技的教学能力,所知道的只是别人该如何做才是对的。 罗斯菲尔德则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知道如何”这个词的意思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为了说明这一点,他举了另一个例子: 例3,甲与乙都不会骑自行车。但是甲看过很多人骑车,于是她知道骑自行车就是把双手放在车把上,双脚踩在踏板上,然后用力蹬踏板,保持平衡向前骑。而乙既没有骑过自行车,也没有看过别人骑自行车。 罗斯菲尔德指出,对于这个例子,在某些语境下,我们可以说甲知道如何骑自行车,而乙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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