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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融资租赁行业的几点思考 2010年8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通过了关于租赁(意见草案)的建议,该法案规范了承租人和租赁业务产生的资产和债权人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原则。与目前执行的会计准则相比, 该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内容是对于承租人来说, 不再区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 租赁物要纳入资产负债表。这是国际会计准则针对国际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到成熟阶段作出的修订。然而, 对于我国来说, 融资租赁行业正处于起步阶段, 如果直接采用国外的、超前的准则将会对刚刚恢复活力的行业产生负面影响。本文将就国际会计《租赁 (征求意见稿2010) 》的修订背景、修订内容和修订意见反馈进行深入分析, 探讨“两租合一”后对承租人财务报表的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将会改变承租人的承租意愿、减少租赁业务量, 导致融资租赁业发展步履维艰。 一、 《租赁会计》第控制的 国际会计租赁准则, 最早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 简称IASC) 于1982年发布的《租赁会计》 (IAS17) 。此后, 该准则进行了几次修订 (见表1) 。1997年, IASC将《租赁会计》准则更名为《租赁》准则。目前正在执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 (IAS17) 》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 于2003年发布的修订稿。由于租赁准则受到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批评, 因此IASB决定联合FASB,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对该准则进行实质上的修订, 并于2010年8月发布了《租赁 (征求意见稿) 》。 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 (IAS17) 》规定, 按照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承租人, 将租赁业务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于承租人来说, 融资租赁的资产需要计入资产负债表 (即入表) , 即在资产负债表中计入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资产 (租入资产价值) 和负债 (最低租赁付款额) , 并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经营租赁的资产不需要计入资产负债表 (即出表) , 也不需要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只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的经营租赁负债 (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 并设置“经营租赁资产”备查簿进行登记, 以反映租赁资产的使用、归还和结存情况。 这种将租赁业务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模式, 自国际会计租赁准则诞生之日 (《租赁会计 (1982) 》) 起就确定下来了。在使用多年之后, 该会计处理模式逐渐受到了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批评。由于不需要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资产和负债, 经营租赁给承租人带来了表外融资的好处。为了获得这种财务上的好处, 承租人通过交易安排使得经营租赁得以实现。这进而导致了在实务操作中,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不易区分。鉴于此, IAS17规定, 将一项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应, 当根据交易的实质而不是交易合同的形式。在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时, 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 在租赁期届满时, 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 其购买价款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因而在租赁开始日, 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 即使资产所有权不转移, 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 在租赁开始日,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 如果不作较大改造, 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其他可能导致认定为融资租赁的情况还包括 (1) 如果承租人撤销该租赁, 则撤销所导致的出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 资产净残值的公允价值变动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3) 承租人能以远低于市场租金的价格续租。“大部分”、“几乎相当于”(1)的界限划定方法从1982年《租赁会计》准则发布以来就存在, 但并未给出明确的数量范围。 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IAS17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界限的划分含混不清,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 在1976年首次发布的《租赁会计》 (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 No.13, 简称SFAS 13) 中就明确规定了认定为融资租赁的条件: (1) 租赁期大于等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 (2) 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大于等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2)时至今日, 这一规定仍在执行 (SFAS13于2009年纳入《会计准则汇编》, ASC840) 。 然而, 不论是IASB的模糊界限还是FASB的清晰界限, 都未能令财务报表使用者感到满意 (IASB和FASB,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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