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法到神法中古后期德国农民战争的思想基点.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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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法到神法中古后期德国农民战争的思想基点 19世纪,神圣罗马南部的农民开始了一系列反对封建领主的斗争,16世纪初的历史戏剧中最壮观的是1524年至1526年德国的农民战争。这些斗争既体现出农民在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各种要求,也展示出农民自身的意识和观念。对于农民的经济社会要求,中外学者已有很多研究,于农民的意识和观念则鲜有系统探讨1。本文拟对中古后期南德农民法律意识在百年斗争中的变化做系统考察,从一个侧面展示农民自身的意识和观念,这有助于深化我们对欧洲封建社会农民生产生活方式、农民战争等问题的认识。 在百年斗争的浪潮中,农民先是将古法(old law; alt Recht)也就是日耳曼人古老的习惯法作为向领主申诉不满,表达意愿的法律依托。经过多次失败,农民意识到古法不是捍卫自身权利的可靠的法律保障,转而诉诸神法(godly law;gottliche Recht),视神法为所有社会阶级的最高法律准绳。从求助古法到诉诸神法,是15—16世纪南德农民法律意识变迁中的一条基本线索。这种变迁某种意义上能够解释德国农民战争何以成为欧洲封建社会规模最大、斗争水平最高的农民战争。 一 领主权的扩张和对农民的保护 中世纪德意志政治上四分五裂,诸侯称雄,领地独立。对应于这种特殊的政治形势,德意志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各地流行日耳曼部族时代形成的习惯法,因地而异,内容不一,法律繁复,相互矛盾2。“骑士有‘采邑法’,农村一般有‘土地法’,庄园里有‘领主法’,城市有‘城市法’,行会有‘结社法’,农民有‘农民法’”3。在中世纪农民的意识中,法律并非出自政府、立法者或立法机关的制定,而是创世主创造的世界秩序的一部分,因而是神圣的,人不能改变法律,更不能制定新法。在这种法律观下,所谓法律,等同于自古已然的、相沿已久的、且通常是限于一隅之地的社会习惯和风俗,等同于既定的社会秩序。法律的权威在于它是流传久远的传统,古法是公正的化身,正义的体现4。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是一味地排斥变化,事实上,中世纪社会不断发展,法律当然也在变化,但村社传统孕育出的农民法律意识不能接受统治者以命令的方式发布的违反传统也即违反古法的所谓新法,拒绝那些破坏村社传统,损害农民权利的所谓新法。 15世纪是南德乡村社会的变革和动荡时期。农村经济从“黑死病”的沉重打击中逐渐恢复,农民的经济活动日益多样化,商品经济开始活跃,租佃制不断发展,这些现象意味着社会的缓慢变革。但封建领主的统治阻碍着社会发展,沉重的封建剥削和政治统治使大多数农民的生产生活陷入艰难的处境。封建领主在新的经济社会条件下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极力扩张领主权,大肆侵犯农民传统上曾保有的一些权利(这些权利通常是靠村社这种古老的形式维护的),企图用新法代替习惯法。面对南德封建领主不断加码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农民以古法为武器,向领主展开了一系列斗争,这些斗争展现了农民特有的古法意识。 15世纪求助古法的南德农民斗争首先始于中世纪名义上隶属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的瑞士各州。中世纪瑞士各州大都为城市国家,它们统治着城市附近的乡村,因而这里农民与领主的对立突出表现为农民与城市统治者的对立。农民的斗争目标不是争取乡村与城市在政治上的平等,而是制止“领地统治权的扩张对古老的、既定的、书面确认的、且在农民的记忆中自古已然的那些特殊的权利和自由的侵犯”5。15世纪后期,苏黎世加强了对其附近乡村的统治,城市统治者颁布旨在剥夺村社各种古老权利的“新的法律”,试图用统一的法律取代因地而异的习惯法。新法要求乡村只能经营农业,而且须按城市有关规定生产,禁止农民打猎和当雇佣兵,强制农民向城市承担各种义务。这当然是对农民意识中的古法的粗暴践踏,是新的奴役。1489年,农民向时任苏黎世市长的瓦尔德曼提交了名为《致瓦尔德曼的书简》的陈情书,开始了斗争。这份条款被称为“15世纪农民提交的所有陈情书的样板”,详细陈述了农民向城市承担的在农民看来不合古法、有悖习惯的负担和义务,表明了农民怎样被一步步地剥夺了古老的权利,从而被置于城市统治者的严密控制下。农民以古法为根据,要求恢复昔日的村社自治,维护各种古老习惯,撤销“新的法律”,城市统治者被迫让步6。 继苏黎世农民斗争之后,瑞士圣加伦修道院、卢塞恩、伯尔尼和索洛图恩等地也爆发了农民斗争。这些斗争有着和苏黎世农民斗争一样或相似的背景:或是修道院长用领主法取代乡村习惯法,使乡村从属于修道院的统治,建立以修道院为中心的领地国家;或是城市统治者取消村社自治,使乡村从属于城市,建立以城市为中心的城市国家。领主权的扩张使农民一方面失去了受习惯法保护的各种古老权利,一方面又必须为修道院领主和城市统治者承担新的义务。在农民的法律意识中,这些新义务于古法、习惯是没有根据的。农民要求:“应当废除‘迄今加在我们头上的且与我们的自由相背的一切新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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