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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文件
晋师校字〔2011〕5号
山 西 师 范 大 学
关于下发“山西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学院、各独立研究所、机关各部门、各教学辅助单位:
各学院、各独立研究所、机关各部门、各教学辅助单位:
各各学学院院、、各各独独立立研研究究所所、、机机关关各各部部门门、、各各教教学学辅辅助助单单位位::
《山西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5日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山西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师范大学
山西师范大学
山山西西师师范范大大学学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山西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
护和利用档案,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部、国家档案局第27号令)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档案是指建校以来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
研、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
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我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要
加强管理,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第四条 我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
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学校档案机构,落实人
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
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院长、各独立研究所所长、机关各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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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辅助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档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六条 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
校可以设立档案馆。
第七条 学校档案馆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
构,应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根据我校实际情
况,学生、科技、人事档案统一归档案馆管理。
第八条 学校档案馆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对全校各单位、各部门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
检查;
(四)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学校的
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
资源;
(六)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七)
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八)负责组织全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
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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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九条 学校档案馆设馆长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馆长
一名。
馆长、副馆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档案事业,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
历;
(二)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精神;
(三)年富力强,身体健康。
第十条 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新的
变化,随着我校档案工作任务和档案数量的不断增加,档案馆
编制应根据需要进行配备。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备档
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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