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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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提升各级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规范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省委《实施细则》、市委《具体措施》、市委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涉及隐蔽秘密工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坚持及时全面、准确规范、逐级报告、安全保密、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四条 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本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党委对请示报告事项作出的决定或者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作出的指示批示,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五条 县委政法委员会、县级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县委请示以下事项: (一)全县政法工作重大决定、关系政法工作大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全县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 (五)拟制定的重要执法司法措施; (六)拟以县委名义召开会议或印发文件; (七)拟制定的全县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措施; (八)政法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 第六条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向县委政法委请示以下事项: (一)在我县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政法类会议或政法类论坛;拟以县委政法委、全县政法系统名义主办的活动,以及县直政法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上级政法单位正处级及以上领导来我县政法单位调研、视察,拟请县委领导、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出席的活动。 时限要求:会议(论坛、活动)确定的时间3天前。 (二)拟以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时限要求: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 (三)涉及全县政法工作全局,需县委政法委统筹协调解决的执法司法活动中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需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的重大案(事)件。 时限要求:相关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的3个工作日内。 (四)县直政法单位召开的全系统重要会议,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时限要求:会议时间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 (五)政法系统科级干部任前呈报和股级干部调整(含明确为股级岗位临时负责人的人员)。 时限要求: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科级干部呈报方或报送股级干部(股级岗位临时负责人)调整方案,正股级干部由县委政法委负责研究并下文。 (六)其他需要向县委请示的重大事项,同时抄送县委政法委。 第七条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向县委政法委报告以下事项: (一)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重大渗透、破坏事件,“XXX”等邪教组织重大破坏事件,涉及“XXX”的暴力恐怖事件等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和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处置情况。 时限要求:县直政法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1个小时内向政法委书记口头报告,2个小时内书面报告县委政法委办公室,处置进展情况随时报告。 (二)贯彻落实***、省、市政法单位及县委、县委政法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决定和领导指示、批示情况;***、省委、市委、县委及其政法委员会交办、督办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县人大、县政协有关政法工作全局的议案、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时限要求:按要求时间报送,非县委政法委直接交办的事项,办理情况同时抄送县委政法委。 (三)在全局(院)研究开展为期2个月以上的专项行动。 时限要求: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 (四)办案、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或脱逃等重大安全事故;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出现的政法干警伤亡事故;政法干警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涉执法司法活动、政法机关、政法干警的重大舆情。 时限要求:1个小时内口头报告,2个小时内书面报告,处置进展情况随时报告。 (五)全县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被行政拘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不捕不诉及判缓刑情形。 时限要求:法律文书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 (六)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总结推广的全县政法工作典型经验以及表彰推介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情况。 时限要求:确定的刊发(刊播)时间3天前。 (七)县直政法单位组织与掌握的境外媒体和***、省、市主流媒体对我县政法工作的新闻采访活动。 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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