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型育肥猪成本及目标价格保险(甘肃示范).pdfVIP

太保财险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型育肥猪成本及目标价格保险(甘肃示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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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型育肥猪成本及目标价格保险(甘肃示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型育肥猪成本及目标价格保险 (甘肃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 (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二)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在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育肥猪。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以下统称 “保险育肥猪”), 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的育肥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 (含)以上; (二)投保时育肥猪满2月龄 (含)或体重达到15公斤 (含); (三)保险育肥猪存栏量大于等于50头属于规模养殖,小于50头属于散养; (四)投保育肥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 管理正常; (五)投保育肥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国家 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人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六)投保时保险育肥猪的月龄应在分标的清单中列明,与耳标号逐一对应。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 定负责赔偿: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险育肥猪的死亡: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 (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地震; 2、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疾病疫病:猪白痢、仔猪黄痢、仔猪红痢、猪水肿病、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传染性胃 肠炎、猪流行性腹泻、猪蓝耳病、猪细小病毒病、猪流感; 4、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本条第 (一)款第3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 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部门出具扑杀文件中的扑 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明确政府扑杀补贴金额来源。 1 7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型育肥猪成本及目标价格保险(甘肃示范) (二)由于保险育肥猪达到约定出栏体重时出栏价格低于目标价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目标价格、以及出栏价格数据发布的具体部门或数据获取渠道需在保险单 中载明。 保险育肥猪目标价格参照市州级及以上价格发布机构发布的近三年的育肥猪平均出栏价格 (同 时参照 “全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系统”)确定。 出栏价格是指约定出栏日期前十五日内市州级及以上价格发布机构发布的育肥猪平均出栏价 格。 约定出栏日期≤起保日期+5个月,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目标价格的获取渠道与出栏价格的获取渠道必须为同一渠道。如果开办区域所在市州不能提供 市州及以上价格发布机构发布的近三年历史出栏价格、实时出栏价格,保险人不承担本条第 (二) 款列明的价格风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育肥猪实施价格管制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 反、恐怖行动; (三)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四)月龄未达到2个月 (不含)或体重未达到1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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