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5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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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5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5.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5.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5.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提单二、《海牙规则》三、《维斯比规则》四、《汉堡规则》五、租船合同 一、提单(一)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案例“阿登内斯”轮代理对一票桔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卡塔黑纳装上该批桔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阿登内斯”轮未直驶伦敦,而是先驶向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桔子到达伦敦时,桔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其他桔子的大量到货使桔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关税的提高和桔子价格的下跌都应该船到达之后发生。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被告则辩称:提单中载明有规定承运人可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地的条款,因此,认为自己不应为因绕道安特卫普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1)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2)提单是否是运输合同本身? (3)承运人应否赔偿托运人的损失? 案例某货轮将1.5万袋咖啡豆从巴西的巴位那瓜港运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卸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问:承运人是否应对货物数量的短缺承担责任? (二)提单的类型签发提单时是否已装船,可分为:1 已装船提单2 备运提单*3 预借提单*4 倒签提单 案例福建省宁德公司与日本三明通商株式会社于3月29日签订了一份CFR购买?3000台空调机的合同,由日本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承运合同项下的货物,并于同年6月30日和7月25日两次提前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宁德公司于7月25 接到第二批货已装船的电传后于7?月29 日与福安供销公司以每台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签订了购销空调机的合同。但由于货物实际上是于8月21日才装船的,9月1日才抵达目的港,致宁德公司持提单在目的港提货不着,福安供销公司于8月26日解除合同,并索赔违约金60万元。因错过销售季节,加上国内市场行情的变化,使该批货最后只得复运出口。宁德公司损失惨重。问:(1)船公司在此案中签发的是什么提单?(2)宁德公司应如何处理该案件? 案例我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525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亚洲”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收货人已安排好了一切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25日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做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造成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 问:(1)本案的保函属于什么性质?(2)本案承运人对因延迟到港引起收货人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 (二)提单的类型承运人是否在提单上批注可分为:*1 清洁提单2 不清洁提单 案例“台湾中央信托局”受托与中希贸易公司签订订购价值82 700美元的重晶石粉的合同,由青岛轮船公司所属的“鹿州丸”号和“峨嵋丸”号二轮从印度运往基隆。承运人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在货物到达基隆后,发现90%以上的货物有严重破包,造成了货损。船方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固所致,并主张应依“因包装不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免除其责任。经查:该批货物在印度装运前,经当地公证公司检验认为包装符合合同的规定。问:(1)承运人如主张“包装不固”免责是否应在提单上对包装的瑕疵进行批注?(2)承运人是否应赔偿托运人的损失? 案例珀西·多尔多公司的一批桔汁由布朗公司所代理的船东运往汉堡。在装运港,承运人发现装桔汁的桶是旧桶,且强度不够,承运人将该情况通知了托运人,托运人为了取得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提单,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向承运人出具了保函。保函上注明:托运人无条件地承担船长和船东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结果,桶在到达汉堡时发生泄漏。承运人因签发了清洁提单,只能赔偿收货人未能交付完好货物的损失。在赔偿后,承运人即依保函向托运人要求赔偿,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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