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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管理,统筹烟花
爆竹安全环保监管工作,深入打好 “蓝天保护战”,在我县
“禁限放”政策措施基础上科学合理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点的布设和许可证发放,防止 “一刀切”,有效遏制非法储
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做到安全管理和生态环保相
统一、有效疏导与严格管控相结合,确保我县空气质量只能
更好,不能变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我县
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 (国务
院令第455号);
(三)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65号);
(四)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原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93号)
(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
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
〔2017〕97号);
(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
—2019);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琼安委办 〔202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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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澄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十六届第22
次 〔2022〕23号)
二、布点原则
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 “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
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专店专卖、方便群众、有利
监管”的原则规划确定。
(一)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3年烟花爆竹管
控工作的通告》划定的禁放区内不得设立零售店 (点)。
(二)为方便群众购买,同一镇墟零售点尽量分散,同
一区位方向不得重复设点。
(三)澄迈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 (2023-2024年)
总数量为58家。各镇墟布点数详见附件 1。
三、零售店申请条件及规定
(一)申请经营 (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满
足以下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
知识教育。
2、零售店实行专店专人销售,持证上岗,一证一店(点);
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店内无易燃物品或火种,电气线路不
应有明接头,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
米,其周边50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不允许
设立竹木、帐篷搭建的临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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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零售场所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桥下及
涵洞、铁路轨道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居民集中居住
小区、地下室、两层以上建筑物或上方有输送石油或天然气
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上空有 1kv及以上电力线
路跨越。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
所,不应有楼梯和洞口。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
为不燃材料墙体 ,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规定,不得设置门窗和洞口。
5、零售场所与养老院、医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
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
加气站、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保持 100米
以上的安全距离;与学校、幼儿园保持200米以上的安全距
离。
6、零售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其中必须设置一
个水池或配备一个大水缸),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
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使用的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平
方米的,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应
至少配备4具分为2个设置点。
7、烟花爆竹零售店 (点)与居民居住场所不得设置在
同一建筑内,不得存在 “下店上宅”、 “前店后宅”现象。
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
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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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烟花爆竹零售店 (点)应制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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