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丰纸业有限公司诉陈义华劳动合同、工伤待遇案.docx

恒丰纸业有限公司诉陈义华劳动合同、工伤待遇案.docx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PAGE PAGE 1 恒丰纸业有限公司诉陈义华劳动合同、工伤待遇案 刘卓彬 上传时间:2006-8-3 案 情 原 告:秭归县恒丰纸业有限公司。。 被 告:陈义华,男,43 岁,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茅坪镇陈家冲村二组。 原、被告于2001 年 10 月 13 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1 年 10 月 15 日至 2002 年 10 月 15 日(含培训期)。合同的特约条款中约定:合同期满可根据双方自愿续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原告优先与被告续签。合同还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 动纪律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未对被告进行劳动保险。合同期满后, 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被告仍在原告处从事劳动。2002 年 2 月 28 日,被告在劳动中负伤, 伤后在秭归县第二医院住院治疗 57 天,被告在住院期间开支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交通费,原告已全额支付,同时原告按每天 10 元的标准支付了被告工伤津贴570 元,另原、被告协商,被告住院期间由其妻覃春香护理,护理费按每天 10 元计算,被告尚未支付。2002 年 5 月 28 日,秭归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被告的伤残程度为六级。被告不服鉴定结论,要 求复核。2002 年 10 月 16 日秭归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复核后仍评定被告为六级伤残。被告对 此结果仍不服,并依法向宜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起了行政复议。2002 年 12 月 28 日,宜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维持了秭归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被告受伤前12 个月在原告处月平均工资为 341 元。2003 年 2 月 15 日,原、被告对被告因工负伤的经济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双方商定:从 2003 年 2 月 15 日起解除劳动关系;由原告给付被告一次性综合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住院生活费等,共计 20000 元(包干),并定于 2003 年 3 月 20 日前一次性付清;协议生效后,双方终止任何关系,互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义务。因被告不同意 20000 元的包干费用,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协议。2003 年 3 月 12 日,被告向秭归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 2003 年 4 月 4 日作出秭劳仲字〔2003〕第 02 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原告)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被告)工伤待遇合计 58768 元。其中:(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774 元;(2)一次性伤残抚恤金 53196 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 228 元;(4)住院护理费 570 元。2、申请人的其他请求,本委予以驳回。3、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原告对该裁决不服,向一审 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因工负伤属实,原告理应承担被告的伤残补助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但对伤残抚恤金不能一次性支付。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原告一次性给付 被告伤残抚恤金及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 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第5 条的规定,该裁决也未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秭归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原告按月支付被告的 有关伤残待遇。诉讼中,被告仍在原告处工作,被告要求与原告终止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期限已满,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被告受伤后与原告进行协商时,双方都同意终止劳动关系,仅因被告不同意一次性支付赔偿金 2 万元的处理才未能达成协议。被告至此才向秭归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秭归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原告赔偿被告各项费用并 一次性支付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判 秭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被告 仍在原告单位从事劳动,与原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告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因工受伤 致残,依法应当享受有关待遇。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被告要求与原告终止 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秭归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被告工伤 待遇的项目及数额均表示无异议,被告自愿一次性领取伤残抚恤金,秭归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裁定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伤残抚恤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法院撤销秭 劳仲字〔2003〕第 02 号裁决,判决原告继续与被告履行劳动合同,由原告按月支付被告有关伤残待遇,本院不予支持。秭归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

文档评论(0)

hao187 + 关注
官方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认证主体武汉豪锦宏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IP属地上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0MA4F3KHG8Q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