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常见六点税务风险剖析.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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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业常见六点税务风险剖析 越来越多的医药企业已经认识到,在税务机关不断强化税收监管的情况下,自身的税务风险很容易暴露出来。本文列举并分析了医药企业常见的六个税务风险点,希望能够帮助医药企业提高税务合规水平。一、违反税收法规肆意扩大研发费税前扣除范围??医药生产企业每年都会投入不少资金用于研发活动。一些医药企业没有深入研究现行税收法规的具体规定,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导致出现税务风险。 检查人员审核Q药企费用列支情况时发现,该企业在研发费归集中存在以下不规范的行为:一、将2015年以前购买的用于研发项目的设备,一次性从固定资产清理中转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并于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加计扣除;二是将非研发人员的工资、通讯和差旅、食宿等费用支出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一并加计扣除。稽查人员认为,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归集的研发费内容并不符合现行税收法规中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企业不能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做研发费用的税务处理,否则会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本文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扩大了加计扣除范围,将更好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作用。医药企业研发工艺复杂、设备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促使其在研发费用归集标准上更多参照科技、医药部门要求。税收法规规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与企业会计核算的研发费在内容及范围上是有所区别的,税法规定的范围要小于企业会计核算的范围,扣除内容则更严苛。医药企业对超过范围的研发费用应加大税务风险防范措施。二、用餐费列支会议费,缺少实质凭据?A省税务机关对某医药制造企业开展例行检查,发现该企业“销售费用”下的二级科目“会议费”列支金额占其“销售费用”73%。稽查人员发现,药企员工在“会议费”中报销的餐饮费,占该二级科目金额85%以上,而与会议相关的场地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设备租赁费等合计不到18%。稽查人员按该企业年均会议费发生额估算,该医药企业近3年的餐费竟高达近5亿元,直接将50%的药品制造毛利率水平拉低20%,检查人员对此提出了疑议。稽查人员认为,餐费并不等同于业务招待费,更不能简单地理解其与正常经营无关。但被查企业仅以餐费发票作为核算会议费的唯一报销凭据,会议的真实性难以解释。企业邀请函上注明的会议地点,举办时间与餐费的刷卡支付凭单中的时间不符;且检查人员均无法取得第三方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证据资料。本文建议:针对该企业,建议医药企业在列支会议费时,高度重视会议费列支的要求。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形式要件,即列支会议费的相关凭证应反映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和费用标准等,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是至为重要的证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而餐费发票只能证明用餐的事实,并不能反映用餐以外的其他内容。在医药企业基于此类情况核算会议费时,应加强财务报销制度的合规管理。医药代表等业务人员报销时,财务人员除了审核发票真伪以外,还应审核发票反映的业务实质及相关联的会计凭证,避免形式和事实不符。三、以包装来核定试用推广药价格,导致视同销售计税价明显偏低?药企向医疗机构或药店免费提供样品药是很常见的营销手段。此类免费赠送的药品,在税务处理上需做视同销售处理。一些医药企业采用错误的方法核定视同销售收入,导致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售价,从而带来税务风险。 在检查c企业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申报表中存在视同销售业务,就随机抽查几种样品药的计税价格,了解到财务人员在确定样品药视同销售价格时,基本采用的是“成本加成法”,加成率为1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成本加成是核定视同销售收入额可以采用的最后一种方法。在使用前两种方法仍无法获得同期同类价格时才能采用。检查人员深入调取了C企业近2年同类药品出厂价,发现企业在处理样品药视同销售时未参考同期同类价格,进而导致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售价。稽查认为,视同销售价格指的是货物价格,不应受规格和包装等因素影响。更重要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关键词,是“同类”而非“相同”,因而对企业的解释不予认同。税局认为,考虑到样品或试用药的特殊性,无论企业基于何种原因向医疗机构提供样品药,仍须遵守药监局等相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也需考虑成本。样品药包装规格一般不同于正常流通的药品,若以包装规格不同来推断,样品药自然不同于销售的标准药品。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价格的规定针对的都是货物,而非包装。因此,样品药的视同销售价格不难找到,企业核定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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