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转让合同7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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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PAGE 页 共 NUMPAGES 页 煤矿转让合同7篇 煤矿转让合同7篇。 煤矿转让合同(篇1)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老实信誉的原那么,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受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利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位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 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 勘查单位提供的资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储量为可采储量 吨。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效劳年限为 年,矿山消费规模为 吨/年。 第七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厅 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局 元;上缴 县(市) 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开工开采矿产资。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的,应提早向出让人报告。 第十条 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消费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消费,确保矿产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平安消费。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采矿答应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别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主动承受出让人的监视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答应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答应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平安消费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顿消费,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平安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获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效劳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早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 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局部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假如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 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恳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恳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此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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