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诚信原则再认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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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票据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重要体现,是交易规模突破地域限制的一种 新发展。相比中世纪末就创造了票据制度的欧洲,新中国的票据制度发展起步于上个世纪80 年代,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是票据发展的里程碑, 这种缺乏历史底蕴的“快车道”立法必然存在一些“瑕疵”。虽然2004年修改了《票据法》 的有关规定,但违背了“票据技术性”的第10条并没有废止,这一关于“票据行为诚信”原 则的规定与票据制度技术性特征相左,导致了票据法灵魂――“票据外观化”形同虚设,应 当在将来的票据法修改中去除。 关键词:票据法; 票据法的技术性;票据外观化 中图分类号:f4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2-0060-04 《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 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从 “法意解释”的角度来说,立法者之所以在《票据法》第 10条中将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同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挂钩,在于他们认为 “鉴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机制商在发育和完善中,人们的信用观 念尚未普遍确立,票据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1]因此,立法者希望通过第10条对票据基础 关系 “真实性”的强调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实现“保障票据流通安全性”的功能。 然而,自 《票据法》公布之日起,学界对第 10条规定的批判多于赞扬,特别是 2010年 10 月9日,在上海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票据法修改研讨会上,专家学者们围绕着规定了“票据行 为诚信”原则的票据法第10条再次展开了激烈的批判。归纳起来,学界目前对票据法第10 条的批判主要集中在“票据的无因特性”这一票据特征的层面上。票据的无因特性作为票据 法体系的基本要素强调的是票据权利与取得票据的原因相分离的情形,它描述了票据行为与 票据权利的特殊关系:第一,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瑕疵,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 务人也不得以此抗辩。(有例外,例外称为原因牵连);第二,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不需证明 取得票据的原因;第三,原因关系中的约定、抗辩等事项,若没有显现在票面上,则不享有 票据抗辩权。而我国现行《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虽然使“票据的无因特性”变得很不明确, 但根据整部法的立法精神和其他规定,第10条对票据无因性的阻却,仍然是可以在票据法整 框架下援引其他规定来加以解决。因此,笔者认为票据法第10条的错误应该从票据制度的技 术性特征来分析。 一、 票据法“技术性”特征的一般理论 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说,“技术”含有“进行物质资料生产的专有方式或能力;专门的技能” 等意思,[2]“技术性”也因此可认为是对反映某一事物操作方式的专有特点的概括。从这个 意义上来说,所谓的票据制度技术性,指的是票据制度不同于一般法律,并非是具有道德意 义的规范体系,不存在国家权力对行为本身的价值判断;而是一种行动程序的规则。具体到 “票据制度上的技术性特征如何体现”这一问题,谢怀轼教授有个形象的比喻:“有一类规定 是不具道德的意义而只具有技术意义的,如交通法规中行人车辆靠右走的规定,绿灯表示通 行红灯表示不准通行的规定,就没有任何道德的意义,不表示‘善’与 ‘恶’。” [3]技术性 是票据制度区别于一般法律的重要标志,甚至可以说票据法中的许多规定都属于技术性要求 的细化和扩充。例如:汇票的承兑必须记载在汇票的正面,记载在其他位置的内容不具有票 据意义;背书必须写在票据的背面。进一步来讲,“认定票据当事人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只有一个标准――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表现”,这是票据外观主义的表达,但从深层次来看 票据外观主义正是票据法技术性精神在整个票据制度体系中的具体反映。 同普通民事立法相比,技术性的精神使得票据法不再以“人”为立法核心,也不适用类 似于普通法系中“合理”原则进行司法实务中的伦理推定。相反,票据法的定位是由金融业 专家将行业管理上升为立法规范而形成的纯粹技术性行为规则;它只要求具体的行为人按照 票据法中的规定行事,而不需要对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做“善意”与“恶意”的区分。综合上 述分析,可以得出票据法技术性特征的内涵在于:首先,票据规范的格式化要求;其次,除 在特殊情况下考虑行为人的“善意”外,票据法是极少关注票据行为人行为的主观心理的。 可以说,票据法“技术性”特征的一般理论是票据法传统精神的要求,是票据制度在欧洲生 长且传播到全世界,成为交易工具的基础。而我国《票据法》第10条所强调的“票据行为诚 信”原则却恰恰是违背了票据制度技术性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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