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及实施方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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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及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为,促进畜牧 业高质量发展,保障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 全,结合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监管、企业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全 面覆盖、集中处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县病死畜禽无害 化处理体系,优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金管理方式,构建 科学完备、运转高效、全面覆盖、监督到位的病死畜禽无害 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一)压实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负总责”的要求,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谋划,推动 形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网格化布局、全环节覆盖、多部门 联动的工作格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规划布局全县病死畜禽 集中收集网络,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管理和 处置工作。全县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网络建成后病死畜禽统一 送至收集网点,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 任,按规定如实记录、报告病死畜禽情况,并承担病死畜禽 委托或自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屠 宰企业必须按养殖或屠宰加工规模配备相适应的病死动物 及病变产品暂存冷库和其他暂存设备,并安装视频监控,主 动配合查验和收集工作,并做好病死畜禽和病变产品票据收 集以及如实填报养殖、屠宰台账。 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就近委托病死畜 禽无害化处理厂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 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优化无害化处理体系 1、坚持集中处理为主导。通过以集中专业化处理为主 导、自行处理为补充、移动应急处理为辅助的模式,逐步建 立集中处理机制。建有病死畜禽集中收集冷藏库的规模畜禽 养殖场(户)和屠宰企业全部纳入集中处理范围,统一委托 市生物酵解中心进行集中处理;鼓励XX徐丰农业有限公司 等大型养殖场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就地处理。 2、支持无害化处理体系改造提升。逐步建立县、乡、 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和屠宰企业三级无害化处理体系,在 建设县级病死畜禽集中收集中心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乡镇逐 步建立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点,将辖区内病死畜禽纳入集中收 集范围。县财政将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无害化处理 等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对于按标准自建病死畜禽集中收集点 的乡镇、畜禽养殖场(户)以及屠宰企业,以项目形式给与 建设资金补助,全面提升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 化、环保化、数字化、节能化水平。 3、严格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自行处理管理。养殖环节考 虑到我县外岛无害化处理实际情况,大型养殖场实施自行处 理的,具备以下条件可列入无害化补助范围:(1)处理场 所的布局、从业人员的管理等,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 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技术工艺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 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且与养殖规模相适应;(3)通 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评估验收,并经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 门认可。屠宰企业可按规范要求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产品, 不具备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可通过签订协议方 式委托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鼓励推广适用 自行处理并规范要求的集成化、模块化、自动化处理设施。 三、补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 1.2023年起,逐步将猪、牛、羊、禽、兔等畜禽品种全 部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施范围。实行深埋、化尸窖等 传统方式处理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对象 根据《XX省农业农村厅 XX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浙农牧发[2020]23 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应按照“谁处 理、补给谁”的原则,区分养殖、屠宰环节和不同处理方式 拨付给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养殖场和屠宰企业等。其中县、 乡(镇)政府集中收集和养殖环节集中收集并委托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单位处理的,补助对象为市生物酵解中心等专业 化处理单位;养殖环节符合条件的大型养殖场病死畜禽自行 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经费补助对象为大型养殖场;屠宰环节 病死(害)畜禽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屠宰企业。 (三)补助标准 .养殖环节补助标准 (1)集中无害化处理单位补助标准。猪80元/头(不 包含死胎、胎衣、木乃伊等),其他病死畜禽及产品2800 元/吨。 (2)自行无害化处理的大型养殖场补助标准。猪40元 /头,按饲养量(养殖场直连直报信息平台年末存量与出栏 量之和)的15%比例结算,且不能超过环保部门和农业农村 部门批复饲养头数,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包干使用。其他畜 禽自行处理的暂不补助。 .屠宰环节补助标准 (1)无害化处理:猪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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