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协议书的不利解释原则精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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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险合同协议书的不利 解释原则精编 High quality manuscripts are welcome to download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和保险 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由于保险 合同由保险人和投保人所约定,当事人约定的事项因当事人的认知程度、使用 语言文字的差别以及时间的不断推移,难免发生争议,如何正确把握当事人的 争执点并予以妥善合理解决,首先面临的问题便是解释保险合同。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利解释”原则的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具有典型的格式合同的性质。《合同法》第 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 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 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 遵循和适用关于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保险 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显然,我国 法律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已经确立了“不利解释” 原则,这对于维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经济上的弱者)的利 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存在的问题 “不利解释”原则仅仅为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争议提 供了一种原则,它本身并没有提供解释保险合同的方法,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表现为:一是保险合同的 解释不够规范统一。由于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过于原 则,缺乏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 释,加上法院的一些审判人员对《保险法》和相关的业务 知识比较生疏,不能很好地处理保险合同与其它商事合同 之间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用审理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思维 对待保险纠纷,使保险合同的解释不够规范。二是不恰当 地任意引用“不利解释”,原则。一些法官片面强调“保 护弱势群体”,认为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 议,就首先引用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作有利于 被保险人的解释,在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中对保险公司的 要求过于严苛。三是解释保险合同时,拘泥于字面意思而 忽略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不注重合同的整体性,断章 取义。以上情形导致了法律适用错误、责任认定不当、审 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纠纷案 件标的虽小,但法院对个案的处理结果往往会影响到一批 同险种保险合同的理赔,极易助长被保险人的侥幸心理, 不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同时也损害了其它被保险人的利 益,给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相关 案例:2001年6月29 日陈某为自己投保了《康宁终身保 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单受益人为其儿子陈 子。2002年2月6 日,陈某因肺癌死亡,陈子持相关证明 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得知: 2001年7月5 日,陈某因左骼骨部肿痛至医院就诊而被确 诊为“右下肺癌左骼骨转移”,其后一直在间断治疗,未 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依照《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5条责任免除 第7款“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患 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 同终止。”故保险公司给予拒付处理。陈子不服,于是向 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 险》条款第5条第7款本身理解上使人产生歧义,针对格 式条款应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故对此条款的解释应 以受益人解释为准。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二审 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认为: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含义,首先 应从保险条款整体内容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出发,故主持 双方进行了调解。 三、各国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时遵循的原则 国外保险合同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意思说, 强调合同解释的最终目的是寻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大 陆法系的法国为代表。二是表示说,认为当事人的任何意 图都应用行动(文字)表示出来,以英美法系为代表。 (一)意思说 1,意图解释原则。如果保险合同的某些含义不明确, 可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则要根据订约时的历史背 景、客观情况等进行分析判断,以寻求当事人订约的真实 意图。 2,有效解释原则。即如果一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 时,应采取使合同有效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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