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仿分类目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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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五版仿分类目研究 ? ? 蒋鸿标 0 引言 《图书馆建设》2020年第6期刊登了周文超老师的《(第五版)仿分类目再探讨》[1]和张云瑾老师的《(第五版)仿分号选取方法全解》[2]两篇文章(以下简称“周文”和“张文”)。周文介绍的仿分类目为社会科学类目,张文介绍的仿分类目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类目。周文和张文均对仿分类型作了归纳,并介绍了每种仿分类型的取号方法。但两位作者都没有认识到五花八门的仿分类型是因为《中图法》类目设置的不合理而造成的,更没有从改进类目设置上提出相关建议,而且其有些观点是自相矛盾的,有些做法也是不妥的。例如,周文赞同“仿照复分时,该加0就加,不该加0就不加,而不是一刀切地一律冠0”的观点,但又认为“K21/27中国各代史”的注释“均可仿K20通史分,仿分时一律冠0”全面合理、易操作。又如,张文认为,在《中图法》第五版K21/25类目中,部分类目用仿照中国通史K20分的结果列类,目的是为了突出某些时代著名的农民起义、史籍、史料、历史事件,并对TQ328.06仿TQ320分的过程作了演示。然而,既然是仿分结果,就只能在实际分类相关文献时才标引分类号,而不能把仿分结果设置为类目;“TQ328.06生产工艺”是“TQ328泡沫塑料”仿“TQ320一般性问题”中的“生产过程与生产工艺”分的结果,也就不能再仿TQ320分,因而《中图法》第五版在“TQ328.06生产工艺”类目右上角标识可仿一般性问题分的标记“⑨”是错误的,而且在“TQ328.0一般性问题”右上角标识“?”和“⑨”既是矛盾的,也是错误的。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仿分类目再作探讨,以帮助文献分类人员从本质上认识仿分类目及其仿分方法,并借此提高类目设置质量,防止重复列类、重复添加注释。 1 类目仿分类型分析 有作者认为,《中图法》的类目仿分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邻近类目的仿分(包括一般性问题仿一般性问题),一种是仿“一般性问题”分[3]。但这些表述是不准确的。首先,一般性问题仿一般性问题分没有意义。例如,“TD50一般性问题”的注释是“仿TD40分”,而“TD41/45各种矿山机械”的注释也是“仿TD40分”。既然TD50各子目与TD40各子目相同,那么,指示性类目的范围就应该是“TD41/5各种矿山机械设备”,因为矿山运输机械设备也属于矿山机械设备。其次,“一种仿一般性问题分”的表述有问题,是什么类目仿“一般性问题”分没有说明清楚。 周文将类目仿分类型归纳为一对一仿分、一对多仿分、多对一仿分、多对多仿分四种类型;张文则归纳为单个类目仿单个类目分、单个类目仿一组类目分两种类型。 事实上,所有的类目仿分类型都可归纳为专论性类目仿理论性(一般性问题)类目或专类复分表分。理论性问题中的各个子目或专类复分表中的各个子目均属于方面因素的共性问题,如果能构成理论问题,原则上应将其设置为与总论复分表“-0理论与方法论”体系相同的类目;如果各子目不具有理论性特征,宜将其设置为专类复分表的形式。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理论性类目中的子目既可直接分类文献,也可为专论性类目提供仿分依据;专类复分表中的类目则不能单独使用,需与专论性类目组配使用。而所谓专论性类目,是指构成各个学科体系的事物因素的类目,理论性问题中的子目或专类复分表中的复分类目则是学科体系的方面因素,对事物因素起到细化主题、明确归属的作用。 2 类目仿分类型与改进措施 笔者根据周文和张文归纳的类目仿分类型,并结合《中图法》第五版设置的类目,从“专论性类目仿专论性类目分”和“理论性类目仿理论性类目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对原有类目仿分结果和改进类目仿分结果进行了对比(见第3节)。 2.1 专论性类目仿专论性类目分 2.1.1 专论性类目仿专类复分表分 例如,《中图法》第五版分别在“A72恩格斯/A76邓小平”5个类目中重复了“仿A71分”的注释。“A71马克思”类目下则设置了“A711传记”“A712生平事迹、回忆录”“A717纪念地、故居、遗物”等7个子目。既然A72/76各类可仿A71分,那么,A711/717各类的内容必定是属于共性的问题。但这些共性问题不具理论性特征,故宜将其设置为专类复分表的形式。鉴于“A7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邓小平生平和传记”的类名拖沓冗长,宜以“革命导师传记”概括之。“传记”是指记录人物生平和主要事迹的文章[4],故生平事迹是对“传记”定义的描述,不宜将“生平和传记”作为并列类名,也不宜在“革命导师传记”类目下再设置“传记”子目。改进措施如下: 通过将不具理论性的共性问题设置为专类复分表,避免了在专论性类目中重复设置共性问题的弊端,使得类目的主题组配更加灵活、逻辑性更强。需要指出的是,《中图法》第五版在“K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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