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管理制度(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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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 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 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 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 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 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 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 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 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 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 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 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 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 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 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 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 规定。 第十条 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 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 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 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 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附表十一),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 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 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财务盘点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求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 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点范围 (一)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 品、下脚品。 (二)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三)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而言。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 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 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 第三条 盘点方式 (一)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资材部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财务:由财务科与会计科共同盘点。 3、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二)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500 项以上时, 得采取重点盘点。) (三)月份检查 由检核部门(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照会其部门主管后,会同经管部门,做存货随机抽样 盘点。 第四条 人员的指派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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