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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
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
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场、
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热
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
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清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 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盈
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 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更
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处
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 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
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 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资
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 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
规定。
第十条 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
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 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器设
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机械与各
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附表十一),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
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
于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财务盘点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求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
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盘点范围
(一)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
品、下脚品。
(二)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
(三)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而言。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
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
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
第三条 盘点方式
(一)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资材部门或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财务:由财务科与会计科共同盘点。
3、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二)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500 项以上时,
得采取重点盘点。)
(三)月份检查
由检核部门(总经理室)或财务部门照会其部门主管后,会同经管部门,做存货随机抽样
盘点。
第四条 人员的指派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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