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议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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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议事制度   百姓议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村民议事会制度。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村民议事会下设以下专门小组:   1、议题审查小组。负责对提交的议题进行初审,并转所有议事会成员调研;   2、重建小组。负责灾后重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作好政策的解释和答疑。   3、经济发展小组。   4、环境保护小组。   5、社会事务小组。   第四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   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   (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   (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   (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   第三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   第九条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   (二)本村公共事务;   (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   (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章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   第十三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   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   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六条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   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九章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   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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