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中山中学2021-2022学年高一上学期期中质量检测语文试题 (解析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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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中山中学2024届高一期中质量检测 语文试题 一、现代文阅读(35分) (一)实用类文本阅读(本题共5题,1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 未来学家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中曾如此预言:“继农业革命、工业革命、计算机革命之后,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又一次浪潮,将是世纪之交时要出现的垃圾革命。”世纪之交,北京、上海等8个城市成为全国第一批垃圾分类处理试点城市,16年过去,大多数试点结果却难如人意。总体而言,垃圾分类有倡议、缺标准,有试点、少管理,进展迟缓。 一直以来, 很多地方将垃圾分类简单等同于设置一个写着“可回收”“不可回收”的垃圾桶,前不见分类者,后不见分类处理者,唯垃圾桶最迷茫。问题不在一处,而在全流程。何为可回收物?何为不可回收物?一旦标准模糊,公众便会手足无措。何况,还有些垃圾桶更是假把式,外面明明区分“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里面却“心心相印”、连在一起;一些高档小区尽管设置了智能垃圾箱,但不是容量不够,就是清运不及时,变得中看不中用。更荒唐的是,在有的地方,分好类的垃圾一上车又混同了,前端垃圾分类,末端一勺乱烩,谁又愿意费时费力多此一举? 社会文明的递进,总是生活习惯、社会意识、市政管理集体映射的结果。就垃圾分类回收而言,主管部门除了口头引导,更要制定清晰标准、完善服务管理。有时候,一张写清楚垃圾类别、回收方式的便民贴,胜过一个高档垃圾箱。日本、德国的垃圾分类受人称赞,离不开详细的垃圾分类标准、针对不同垃圾确定的收集日制度,源自清晰注明垃圾类别的包装,也得益于从幼儿园起就要学习垃圾分类的“开学第一课”。而在日本,类似居委会的“町内会”有一项重要的职责,就是对居民生活习惯进行监督。 垃圾分类不只是物理拆拣,更指向生产生活观念的变迁。通过分类让垃圾减量,就是为城市减负。当然,垃圾分类需要进行到何种程度,不能脱离社会发展阶段,也关系社会运行成本,分类责任如何界定,既要考虑历史因素,也要顾及管理难度。 (来自《人民日报》《垃圾分类,让城市“轻”下来》) 材料二: 从生活垃圾分类的制度变迁来看,早在上世纪末,《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就已经对生活垃圾的定点倾倒和堆放、分类收集和运输、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公民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中应担负的具体义务及相应制裁机制,立法一直空白。近二十年来,我国公民的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主要停留在依靠宣传教育、引导鼓励方式推行的道德义务层面。 今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也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纳入其中,并对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作出规定。至此,生活垃圾分类义务的强制法律规范不断完善。 在传统观念中,道德义务在法律中的设置意味着义务性质的转变,公民的环境道德义务、法律义务被明确区分与相互割裂。 但从实际来看,公民环境义务是具有立体多元层次结构的系统整体,呈现出层次性与整体性兼具的特征。公民“要我分类”强制法律义务的设定建立在公民高度认同垃圾分类现实必要性与重要性的基础上,其实现也离不开公民“我应分类”的道德责任感和自觉性,并应最终达到一种“我要分类”的自觉履行状态。 也就是说,公民环境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具有价值层面的一致性和行为层面的统一性,公民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具有法定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双重属性,只有各层次义务相互结合、相互支撑,才能够使公民强制环境法律义务的建立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也才能确保公民基于道德情感遵守义务性规范,并从强制性义务中获得自愿性守法动力。 因此,可以说公民生活垃圾分类行为的性质走向强制性法律义务,并不意味着其道德义务属性的灭失。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处罚与监督等外在约束机制与多元参与、教育宣传等软性的内在行为与道德培养机制并行是生活垃圾分类得以成功的共同经验。我国生活垃圾分类的广泛推广与深入实施,也需构建契合其双重属性性质的、惩戒约束与激励引导相互协作的义务实现机制,其具体制度实现路径应包括:以法律责任为内容的惩罚制度、法律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以及以声誉评价与物质奖励为中心的激励制度、以环境教育与道德培育为手段的自我实现制度等。 (摘编自赵汝《生活垃圾分类从道德义务走向法律义务》) 材料三: 垃圾资源化可行毋庸置疑。当前,我国已有不少城市提出“垃圾分类”“垃圾资源化”的理念。20世纪九十年代以前,一些地区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为“资源→产品→废弃物排放”的物质单向流动。照此运行,其结果必然发生资源和环境两个危机:资源日益减少、废弃物日益增多。因此,需要从根本上尽快改变它,走上人类多年实践总结出来的循环经济发展之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 这是一种按照自然生态系统模拟出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过程。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起,发达国家以生态理念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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