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履行合同权利的立法比较与评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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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0 中止履行合同权利的立法比较与评析 张 虎 上传时间:2006-5-28 一、中止履行合同权利的渊源及实际运用 (一)中止履行合同权利的概念和渊源 中止履行是合同给未违约方以自我保护措施,防止他在对方显然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的 情况下,因单方面继续履行合同使损失扩大;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是为了消除未履约方关 于对方当事人能否履行合同的不确定性,为采取下一步行动创造条件。 [1] 设置中止履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维护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因在双务合同中, 双方互负债务、互[A1] 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从而形成了合同债务的关联性。如果先为履行的一方履行义务,而另一方有可能不会或不能履行,若仍强迫应先给付一方履行其债务,则 有悖于公平原则,因此为了避免发生履行方收不到另一方对待给付的后果、平衡双方当事人 的利益、促进交易公平,中止履行制度应运而生。 在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预期违约的情形时,另一方当事人得要求其提供履约担保并有权在得到担保之前中止履约,这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中都得到普遍的承认。只是不同的国家称谓有所不同,但其内涵却相差无几。在大陆法中,这种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被称为不安抗辩权或拒绝权,如《德国民法典》第321 条、《法国民法典》第 1613 条对此都作 了规定。[2] 普通法中,英国 1974 年《货物买卖法》第 41 条规定:“即使卖方已同意在买方付款前交货,他在买方失去偿付能力(因而不能支付货款)的情形下仍可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即中止交货。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 条也规定:“当关于另一方履行不可能的合理根据发生时,一方可以书面要求其提供按约履行的担保,在得到上述担保之前若于商业上合理,他可以中止任何他尚未得到约定的返还的履约。[3] 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1980 年 4 月 10 日在维也纳召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一部崭新的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在《公约》的第 71 条便专门对中止履行合同权利进行了规定,包括中止履行权利的条件、停运权通知以及中止履行权利的取消等。 (二)中止履行合同权利的条件及行使 1、中止履行权利的条件 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在下列条件下,一方当事人才有权利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履行能力缺陷是指当事人客 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不论他主观上是否愿意履行合同,比如买方履行合约能力欠缺, 经了解买方是个小公司,而合同标的物价格昂贵;买方破产,丧失支付能力。信用缺失是指 当事人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的表现不佳,有欠账不还或拒不履行合同的纪录,比如买方有钱 却故称其无力支付贷款。另在判断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和信用的缺失时。笔者以为: 中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他可以考虑对方的经营状况、财产、资 金、债务的分析以及对他人的履约状况等。 对方当事人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对方当事人已着手准备履行合同,只要他未提供履行合同的根本性条件 或者他的行为显示出他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显然”一词表明导致另一方当事 人不能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的原因已是相当严重,一般通情达理(rational person)都可看出, 而“大部分重要义务”则包括卖方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或质量、规格交付货物的义务,卖方支 付价款的义务等。[4] 2、中止履行权利的行使 中止履行合同这一措施的行使,需要根据当事人当前所承担的合同义务来确定。[5] 卖方停运权 卖方停运权(To prevent the handy-over of the goods to the buyer )指如果卖方在发送货物之后,才发现买方预期违约,卖方有权通知承运人不将货物交给买方,即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卖方已经持有了有权获得货物的单证,如提单,卖方也有权阻止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已经拥有提单的买方。[6] 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承运人予以配合,不同的贸易术语,承运人与卖方的关系不同。[7] 只要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让到卖方,卖方均能完整的行使该权利。 卖方中止交货 中止交货指卖方在买方显然不能付款时中止给付货物,但却[A2] 不将货物转卖,中止交货也卖方停运权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此时标有货物的物权凭证的单据是否已转至买方手中不得而知,而前者一般是货物已运至买方控制范围内,货物的物权凭证已在买方掌握之中,买[A3] 方只要出证即可提货时。 买方中止付款 买方中止付款是当卖方显然将无能力交付货物时,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本应先付款的买方暂时中止给付款项,但却不能另行购买其他同等货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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