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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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机关涉密人员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上级单位规定,结合保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单位机关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在保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涉密人员所在部门、保密委员会组成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二、涉密人员分类确定 第三条 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涉密工作中,掌握、知悉、管理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以及脱离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 涉密人员确定遵循“以密定岗、以岗定人、精准确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涉密岗位确定。根据本单位机关产生、处理国家秘密的情况,年产生、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达到3项(件)的,可以确定为核心涉密岗位;年产生、处理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达到6项(件)的,可以确定为重要涉密岗位;其他可以确定为一般涉密岗位。 (二)涉密人员确定。涉密人员等级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 只接触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但不知悉内容的涉密人员,在确定涉密等级时,可以下调一级。这里的“不知悉”指国家秘密载体处于密封状态,无法知悉其具体内容。 第五条 建立涉密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保密委员会根据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涉密人员调整意见,并报经保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单位调整备案。 三、涉密人员资格审查 第六条 凡拟进入涉密岗位、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须按照“先审查、后使用”的原则,事先进行资格审查。任何人员未经涉密资格审查,不得从事涉密岗位的工作。 第七条 对涉密人员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国籍、政治立场、个人品行、学习经历、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第八条 涉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诚实可靠,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4、具备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通过审查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2、曾因编造、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反对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工、罢课等活动以及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受到处分或者处罚的; 3、与国(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者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的; 4、被开除党籍、军籍的; 5、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 6、有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酗酒等不良行为的。 第十条 配偶、子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通过审查: 1、在国(境)内外从事反对、攻击党和国家或者颠覆我政权活动的; 2、被列为影响国家安全重点管控人员的; 3、因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受到处分或者处罚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任(聘)用到核心、重要涉密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审查工作由人事处负责,需填写《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人事处审查后报保密办备案,保密办同时报上一级单位保密办备案。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原则上每年复查一次,复查程序与资格审查程序相同。 四、涉密人员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保密办应根据本单位机关工作特点不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培训方式可采用以会代训,组织讲座、播放录像、发放书籍等多种方式。 第十四条 按照培训类型可分为上岗前保密教育、在岗保密教育、离岗离职前保密教育、出国(境)前保密教育。 上岗前保密教育,主要是结合涉密人员分类和上岗审查,在岗前进行专门的保密教育培训,确保其了解保密法律法规,掌握保密工作基本知识技能,做好上岗准备。 在岗教育,主要是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日常保密教育,明确其权利义务,增强其保密意识。 离岗离职前保密教育,主要是在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进行的保密教育,要求离岗离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要求。 出国(境)前保密教育,主要是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醒,确保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五、涉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相关法规,掌握、知悉、管理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相应等级国家秘密的权利; 2、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相应等级涉密会议、技术检测等涉密活动的权利; 3、进入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涉密场所的权利; 4、涉密人员应享有的其它法定权利。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须承担下列义务: 1、保守国家秘密,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所掌握、知悉、管理得国家秘密;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机关制定的各项保密制度、规定。 3、自觉接受各级保密管理部门和保密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4、学习保密知识,提高保密技能,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保密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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