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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告:王素芳,女,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 年 12 月 5 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
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C 座 2 层 222 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 11 号2 层 208 室。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 1577 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 15770 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 11 号
2 层 208 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
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 1577 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
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 15770 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
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
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 929 元,”
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 648 元,共计金额 1577 元。原告王素
芳收到货后于 2015 年 7 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
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
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
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
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
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
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
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
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 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 年4 月 16 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
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
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
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
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
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
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
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
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 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 年
4 月 16 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
粉浓缩片”一盒,单价 979 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 698
元,专享优惠 100 元,共计消费 1577 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2015
年 4 月 16 日,被告民众公司向其出具发票一张,载明:”付款单位王
素芳,品名采瑞玛咖咀嚼片,数量 1,单价 648 元,品名汉诺金 5190,
数量 1,单价 929 元,金额合计 1577 元。”被告民众公司在发票联上
盖章。
原告王素芳提交的京东商城网页截图显示:店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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