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规范标准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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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规范的工作总则、机构设立、场地建设、队伍建设、制度 建设、服务内容、档案管理和服务质量管控。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它需要关爱保护 的未成年人开展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建标145-2010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MZ 010-2013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GB/T 28224-2011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DB 36/T 1536-2021 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minors rescue and protection institutions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或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 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 人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 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 [来源:民发(2019)34号 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 3.2  留守未成年 left-behind minors 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不能随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因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未 成年人;因其他原因父母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 [来源:《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8号)] 3.3  困境未成年 minors at-risk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 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 胁或者侵害的未成年人;因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存、发展和受保护危机等困难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 1 [来源:《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8号)] 4 工作总则 4.1 儿童权利保护原则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4.2 利益最大原则 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3 保密原则 应尊重未成年人及家庭的隐私,严格规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相关信息文档的收集和管理制度,不 随意谈论、散播服务对象的信息。 5 机构设立 5.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5.2 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5.3 应通过新建或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在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场所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5.4 应对外悬挂统一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标识牌。 5.5 应设置指引牌,标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名称、方向和距离等,并在地图、电子地图上进行 标识。 6 场地建设 6.1 机构的选址、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应符合建标 145-2010 的要求。 6.2 机构的环境、安全应符合 MZ 010-2013 的要求;设施设备应符合GB/T 28224-2011 的要求。 6.3 机构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符合 GB 50763-2012 中的规定。 6.4 机构应设立未成年人生活区、功能活动区、行政办公区、临时救助安置区等不同区域,以满足未 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需要。 6.5 未成年人生活区,包括但不限于: a) 应根据未成年人的数量设置相应床位,宜设置 20-50 张。 b) 未成年人居室应按照性别分为男生居室和女生居室,并配备基本的生活家具和用品。 c) 应设置卫生盥洗用房(厕所/洗澡间等)、未成年人食堂(餐厅/厨房)。 6.6 功能活动区,包括但不限于: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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