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电-强制性规范条文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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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11 电气   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电源应符合: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  11.1.3  11.1.4  11.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11.2.1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 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  11.2.4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  11.3.2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1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  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1.4.4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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