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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
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
管理,规范村企合作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和
村(组)集体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
〔2009〕41号)、《惠州市农村工商和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的若
干规定》(惠府〔1994〕53 号)、《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
施办法》(惠府办〔2015〕1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是指国
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为解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其村(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
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
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和管理,纳
农村“三资”监管范畴。
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农村“三资”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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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区国土资
源分局负责留用地使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办证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收益、处置等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审
核把关、督促检查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私分或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
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二章 开发利用原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利用,应当坚持节
约、集约、高效的原则。原则上要以镇 (街道)和行政村 (或
村民小组)为单位,统一规划利用留用地,集约建设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工(商)业相对集中或者村(居)民住宅公寓,
促进村(居)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开发使用,在符合
城乡规划条件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
会(或村小组)自主组织开发,集中进行建设,用于兴建村
(组)经济实体项目或者村(居)民公寓式住宅楼,保障村
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长久经济收入和村
(居)民的生活需要。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允许与
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建设。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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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负责督促、协调、指导编制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留用地的规划设计方案,在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村
务公开栏公示满 7天以上无异议的,报市或区城乡规划建设
部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横沥、芦洲两镇范围内的规划报
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同意,其他镇和街道的规划须报市住
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同意)。
第八条 经公开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方式交易或者合
作开发建设取得的土地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积累集体
资产,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发展农村集体公益事业。
第三章 村企合作条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因缺乏建设资金和
技术力量等客观原因,需要引进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利用集体
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允许进行村企合作,开发建设工商业经
济实体项目或者村(居)民公寓式住宅楼。开展村企合作须
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功能且已经
办理了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备开
发建设的基本条件。
(二)项目建成后,确保本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能够在该项目中分配到 30%以上(含本数)的工业、15%以
上(含本数)的商业等有收益的永久性物业及/或 20%(含
本数)以上的住宅房屋。
3 / 15
分配的建筑物业面积比例,须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最终实
施的该项目工业、商业、住宅的计容总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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