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的计算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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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的计算规则 “日”“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的计算规则 “日”和“工作日”在专卖法律法规规章中被广泛应用,主要表述形式为“××日内”和“××个工作日内”。但由于在时限日期数目相同的情况下,如“7日”和“7个工作日”,时限日期的数目都是7,但“日”却包含节假日在内,而“工作日”则不包含节假日在内,两者在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结果也完全不同。现将主要专卖法律规范中关于“日”和“工作日”的不同用法作一介绍、分析。 行政许可期限计算: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 这说明在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日”是指“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遇到法定节假日的,要扣除。例如《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果2009年2月1日当事人提出申请,告知的最后期限应该是2月7日,但6日和7日正好是周六周日两个法定节假日,那么这两天就应从期限中扣除,最后期限就顺延两天,也就是告知的最后期限到2月9日。 这里需要注意,《办法》六十四条的“遇到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日顺延”与“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遇到几个法定节假日,就顺延几天;后者是只顺延一天。 行政处罚期限计算: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如果在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指出“日”是指“工作日”,那么就包含法定节假日,只是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才顺延,中间含有节假日则不再扣除。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一天至工作日。比如新《处罚程序》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在 2009年1月27日被烟草专卖局告知听证权,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应该是1月28日至1月30日,但1月30日正好是星期六,那么下一个星期一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当事人最迟应当在2009年2月1日提出听证申请。 这里需要注意,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不是法定节假日而是中间有法定节假日,则节假日计入期间之内,比如当事人不满行政处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15日,如果当事人2009年3月1日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诉讼的期间是3月2日至3月16日,中间虽然含有四个法定假日,但这四天不扣除。 行政复议期限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行政复议法》关于时限的规定在条文中都用“日”来表述,却以专门的条款说明,?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五、七”以外的其它“日”则不是指工作日。比如《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这里的“五日”就是指工作日。而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里的六十日就含有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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