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输血技术规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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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修订版);课件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血管理 第六条 患者血液管理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以循证医学为依据,采用多学科的技术和方法,优化可能需要输血患者的医疗流程和方案,预防和治疗可能导致输血的各种疾病, 减少或避免异体输血,达到改善患者预后的目的。 第七条 患者血液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治疗贫血、改善止凝血功能、减少或避免失血、自体输血、优化机体对贫血和失血的代偿能力及严格掌握输血指征等。 患者血液管理应当多学科协作,由临床医师具体实施并负主要责任,医务和质控等部门负责实施效果的评价。 第八条 应当加强对老年、贫血、低体重和存在止凝血功能障碍等输血可能性大的患者的围术期管理,采取安全有效措施降低发生大出血的风险。 对非手术患者,也应当在用血前积极治疗贫血和纠正止凝血功能障碍。 第九条 输血方式包括自体输血和异体输血。 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和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采用自体输血。自体输血包括储存式、稀释式和回收式三种方式。储存式自体输血由输血科或血库负责采血和储血,经治医师负责采血过程的医疗和监护。稀释式和回收式自体输血由麻醉科或相关科室负责实施。 异体输血首选ABO和RhD血型同型输血,次选相容性输血。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容性输血的制度及流程。 红细胞相容性输注,原则上仅用于RhD阴性、稀有血型、非同型造血干细胞移植和存在特殊抗体时,或者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需要输血但无同型血时。; 第三章 输血前评估与告知 第十条 输血前,临床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失血情况、既往史、代偿功能、实验室结果和患者意愿等进行综合评估。只有在无替代输血的治疗方法或已实施的替代输血治疗不能有效纠正贫血和止凝血障碍,且不输血可能影响患者预后时方可输血。必要时请输血科会诊,共同制订输血治疗方案。 第十一条 临床医师应当在输血前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对输血治疗的知情同意,应向其告知输血治疗的目的、方式、风险以及替代治疗方案等,征得其意见后,医患双方在《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存入病历。 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输血治疗知情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将紧急输血理由、不能取得患者输血治疗知情同意的具体情况和批准意见等记入病历。; 第四章 输血申请 第十二条 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申请输血,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经上级医师审核后,连同患者血液标本,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或血库备血。 第十三条 各种原因导致失血性休克或严重贫血,不立即输血将危及患者生命,医师权衡输血风险与利弊,本着抢救生命为第一原则,出现由医院用血管理委员会评估确认的紧急输血条件时,医生可启动紧急输血。 根据患者病情紧急程度,紧急输血分为即刻输血和限时输血。医疗机构应当制订紧急用血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启动条件、限时用血的时限要求等,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紧急输血安全。 第十四条 患者的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和置换等,由其临床医师申请,输血科或有关科室医护人员共同负责治疗和监护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第五章 输血相容性检测 第十五条 输血前应当进行输血相容性检测,输血相容性检测包括献血者血液血型复检,患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和RhD血型和交叉配血检测。 第十六条 凡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做抗体筛选试验: 交叉配血不合时;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 第十七条 采集输血相容性检测的血液标本时,应当由两名医护人员到床旁分别核对患者的姓名、出生日期、病案号或电子设备身份认证(包括腕带或其他可穿戴设备上的二维码、条形码等)等,至少使用前述两种身份查对方式确认患者身份后方可采集患者血液标本。 用于血型初次鉴定和输血相容性检测的血液标本应当在不同时间采集,紧急输血时除外。 第十八条 由医护人员、授权人员或经过安全验证的方式将《临床输血申请单》和患者血液标本送至输血科或血库。 ; 第十九条 接收标本时应当查验和记录。血液标本不符合质量和信息要求的,应当予以拒收并要求临床科室重新采集和提供。 第二十条 用于输血相容性检测的患者血液标本应当是输血前3天之内采集的。 第二十一条 交叉配血等检测应当使用能检测出有临床意义的血型抗体的方法。如果抗体筛查阳性宜进一步鉴定抗体特异性。 第二十二条 紧急输血时,输血相容性检测规则应当服从临床用血时限要求。 即刻输血时,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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