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全91讲义14zkjjf gsjjc.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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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单元 重整、和解与 程序 一、重整程序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1. 人自行管 产和营业事务的,由 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 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解释】债权人、股东、战略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给债 务人或管理人。 2. 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 裁定 人重整之日起6 个月内,同时向 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 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 民 可以裁定延期3 个月。 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应当 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 人 。 【解释】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 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 限;(7)有利于 人重整的其他方案。所谓经营方案,是指 人的经营管理方案、融资 方案以及股权、资产与业务重组方案等有关具体重整措施内容的方案。 3.重整计划经 批准后由 “ 人”执行(不论由谁制定的重整计划,均由 人自己执行)。 4.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而 民 )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四)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1.分组表决 (1)对 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职工债权 (3) 人所欠 (4)普通债权 【解释1】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 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 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解释2】 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 案涉及出资 益调整事项的,应当单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该组进行表决时, 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与人数无关。 2.重整计划的批准 (1)正常批准 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 组债权总额的2/3 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 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 日内, 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 提 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 序,并予以公告。 (2)强制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 人或者管 理人可以申请 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①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 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 “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 受到实质性损 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09 年案例分析题) ②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和“ 人所欠 ” 将获得 “全额清偿”,或者 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③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 提请批准时依照 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④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 草案。 ⑤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 反《企业 法》的规定。 ⑥ 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经 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裁 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解释】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所有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 以及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中的 者的法定既得利益不得受到损害。 (3)未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 的强制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 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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