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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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 案》要求,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学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 文件精神,培养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促进产学 结合,工学交替,加强学校的专业建设、实习基地建设、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共 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向企业输送所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共建长期的人力 资源供需协作关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的性质:校企合作委员会是职业学校与企业、行业 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加强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习就业、 订单培养和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探索有特色的 校企以及产、学、研相结合模式的合作平台。 第三条 校企合作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充分 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和人才培养能力,增强企业的人才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 借助企业的社会实践平台和人才需求导向,促进学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满足 社会对中职人才的需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设名誉主任 3 名,由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社会专业 权威人士担任;主任 1 名,由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学 校主管校长与企业、行业、高职院领导、专家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学校相关负 责人和专业带头人及企业代表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 1 名、秘书长 1 人,信息员若干名。校企合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科,招生就业科科长兼任办公 室主任。 第五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 (三)推选委员会名誉主任及相关负责人; (四)依据市场及企业需求,拟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规模; (五)加强专业调研,研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推进专业 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六)建设较为稳定的专业实训实习基地,提高专业技能训练水平; (七)确立学生的就业方向,为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就业奠定基础; (九)决定委员会其它事项。 第六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制订校企合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科技合作、实训基地建设、技 术服务、项目申报等方面合作事宜; (三)负责组织校内各教学单位与实习实训基地、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的实 习实训联络、协调和安排; (四)负责调查、了解和掌握社会、企业和实习实训基地人才需求信息; (六)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实行年会制,由校企合作委员会授权办公室负责召 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章 校企合作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由企业本着校企合作原则,自愿加入的办法产生,单位 成员填写《企合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委员会成员权利: (一)享有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 (二)享有参加学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各种合作与交流活动; (三)优先享有申请学校培训职工的权利; (四)优先享有与学校共同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产学合作的权利; (六)优先享有挑选接收学校毕业生的权利,优先挑选接受学校学生顶岗实 习或半工半读; (七)享有评聘兼职教师的权利。 第十条 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维护合作关系; (三)承担学校师生实习、实训义务,接纳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或半工半读, 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报酬。 (四)协助学校开展产学研及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单位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办公室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 销。 第十二条 单位如有严重损害校企合作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行为,可取 消其成员资格。 第四章 校企合作内容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合作。学校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为企业“定向”培养人才, 向企业输送具有职业素质和中等专业技能的人才,经协议可以企业冠名的形式 联合创办“企业冠名班”,企业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并设立“奖学金”、 “奖教金”。 第十四条 队伍建设合作。教师下企业,企业骨干上讲台。企业为学校提供 专业教师培训,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学校为企业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 培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五条 顶岗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合作。委员单位均为 学校定员挂牌的实习实训基地,学校每年定期向委员单位派送顶岗实习、订单培 养、就业学生并聘请专业骨干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信息交流合作。企业为学校反馈人才需求信息,学校为企业提供 学术科研信息和理论咨询与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代表通过后实施。章程修改须经委 员会会议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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