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法医学分支学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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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医学分支学科 法医学属于应用医学,有系统的理论体系与很强的实践性,其目的在于研究并解决与法律有关 的医学问题。人的生老病(伤)死经常涉及到法律问题,由于案件的种类、性质以及犯罪手段的多种 多样,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面很广,从而要求在法医学研究和鉴定工作中要熟练地应用医学、生物 学、化学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在传统的法医学专业领域中,随着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各种不同科学手段的运用,新技术的产生和不断发展,专业知识的深化与专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 根据实践的需求逐渐划分出许多分支学科,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理学、法医化学、法医物证学 (包括法医血清学、法医人类学及法医牙科学)、临床法医学及法医精神病学等。 第一节 法医病理学 法医病理学(forensic pathology)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亡的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医学科 学。法医病理学是法医学的重要学科,是传统法医学的核心学科。研究的主要内容为死亡和死亡学 说、死后变化、生活反应及各种损伤,包括物理因素(如机械、高低温、雷电等)及化学因素(如化学 物质、药物、毒物、有毒动植物等)引起的损伤。虽然它不像病理学那样以病理变化为基础,研究 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的病理特点与规律,但许多疾病的病理学特点与规律具有重要的法医学意 义。如因病引起的突然意外性死亡(猝死) ;在临床工作中发生的医疗纠纷;与损伤或化学物质接触 有关的疾病;其他与保险、民事或刑事案件有关的疾病等,都涉及到病理学问题。所以法医病理学 是以医学病理学为基础,二者有共同的理论和技术,但分析解决的问题又各有所侧重。 根据法医病理学研究与鉴定的目的,其重点解决的问题有:确定死亡原因;明确死亡方式;推 测死亡时间与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进行个人识别;明确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或中毒与疾病的关系; 解释与死亡有关的事实及与环境等其它因素的关系。近年来随着器官移植理论与技术的发展,供移 植的器官必须在死后立刻或尽快从供体摘出并及时进行移植。利用脑死亡个体作为器官移植供体是 最理想的。关键问题是必须确诊供体已经脑死亡,而且需要法律的保障。因此脑死亡的诊断也成为 法医病理学研究的内容之一。 一、死亡原因的鉴定 死亡原因(cause of death)是指导致死亡的原因(简称死因) 。如疾病、暴力或生理因素。 死亡是指个体的生命功能的永久终止,可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或损伤及其引起的一系列并 发症所导致,死因分析就是明确各种疾病或损伤与死亡的责任关系。 (一)死因的分类 按照在死亡发生中作用的不同,死因可分为以下几种: 1.直接死因 指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损伤。如感染、出血、栓塞等。 2 .根本死因 指引起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理过程的最初的疾病或损伤,或者造成致命损 伤的事故或暴力的事件或情况。 3 .辅助死因 是指促进死亡的因素,它本身并不足以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 4 .死亡诱因 是指使身体原存在的、潜在的、或处于代偿状态下的有致死危险的疾病急性发 作或突然恶化而导致死亡的因素。 5 .联合死因 是指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从病原学和死亡机制方面难以区别其间的因 果关系或逻辑顺序的、并列的致死性损伤或疾病。 (二)死因鉴定的意义 1.区别暴力死或非暴力死 通过死因鉴定可以明确是暴力死(非自然死)还是非暴力死( 自然 死) 。暴力死(violent death)是指由于各种物理、化学因素作用于人体,引起机体的损害或功能障碍 导致的死亡,例如各种机械性损伤死、机械性窒息死、烧死、冻死、电击死,以及各种不同外源性 有毒物质所致的中毒死等。此类死因的案件往往涉及法律问题;非暴力死(non-violent death)是指由 自然性疾病所引起的死亡,以及衰老死及无生活能力的新生儿早死。此类死因,部分可能涉及医疗 事故而与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关,发生民事诉讼。对区别暴力死或非暴力死具有重要意义。 2 .明确器质性损害或功能性障碍的性质 通过死因鉴定可以明确器质性损害或功能性障碍的 性质,阐明机体受到外力作用或发生疾病时,产生临床症状及体征的病理学基础,为临床工作提高 医疗诊治水平提供帮助。 (三)死因鉴定的分析要点 1.死因鉴定必须通过系统、全面的尸体解剖方能得出确定结论。仅靠尸表或局部检查进行鉴 定,难以避免出现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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