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价格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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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主要内容) 一、价格法的一般理论(价格、价格法) 二、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 三、对价格行为的规制 (一)政府定价行为 (二)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四、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 一、价格与价格法的基本理论 (一)关于价格 1、价格: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它反映着一定的生产关系。价格必须与价值相符,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具体表现。价格是计算经济利益转移的尺度,是社会财富转移、分配的手段或工具。2、价格的功能:(1)市场导向功能。通过价值规律的作用,调节生产,引导消费。(2)价格的核算功能。加强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3)创新技术、提高质量。(4)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稳定,控制通胀。3、价格的构成: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等。 价格关系重要性及其法律调整 价格反映了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等不同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对价格关系都通过立法予以调整,以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国家的价格宏观调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关于价格法 1、价格法: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关系是指价格的制定、管理、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价格关系既包括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国家的价格管理、调控关系。狭义的价格法是指1997年12月29日颁布,1998年5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广义的价格法除了《价格法》外,还包括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等。如,《政府价格决策听政办法》。 2、价格法的适用范围:价格法中的价格是指商品的价格、服务的收费。行政规费、证券、期货、保险、银行的利率、汇率等适用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 3、价格的形式和价格体系 三种形式: 1.市场调节价 2.政府指导价 3.政府定价 国民经济中的各种价格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其变化,构成价格体系。 4、价格法的作用 (1)规范价格行为 (2)合理配置资源 (3)稳定价格总水平 (4)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价格管理体制 (一)价格管理体制的概念  价格管理体制是指一国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上下级或同级机构之间价格职责权限的划分以及各自职能的限定状况。 (二)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  我国的价格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三)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的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以及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等组织、消费者、新闻单位等对价格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活动的总称。 职权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各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责令当责人暂停相关营业;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三、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一)概念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指商品价格和服务的价格,除极少数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在市场竞争中自主决定价格。 定价的原则:公平、合法、诚信 定价的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 (二)经营者的定价权利和义务  经营者的定价权利: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的辐度内制定价格; (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5)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调整提出建议。    经营者的定价义务 (1)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接受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不得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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