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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对赌协议还能这么赌!
在对赌标的方面,37 家企业有16 家仅仅是以财务业绩作为对赌标的,有4 家仅
仅是以上市时间作为对赌标的,有16 家是以财务业绩与上市时间两者一起作为
对赌标的,而只有3 家是除了以财务业绩和对赌时间之外,附加了另外的对赌内
容,其中巨潮科技 (832163)是仅仅以企业行为作为对赌标的,作者@广证恒生
研究极客为大家带来这3 家公司不同寻常的对赌内容以及最新执行情况:
【案例一】巨潮科技 (832163.OC):投资者与股东关于企业行为的特别对赌
中国2010 年5 月20 日,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人民币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
款合同》),双方约定公司向中信银行借款300 万元用于采购原材料,公司股东
刘刚委托深圳中小担也提供保证担保。同日,刘刚、王宏伟与深圳中小担签署了
《保证担保合同》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是一旦中信银行认可了深圳中小
担的担保并向公司发放贷款,深圳中小担未来五年内即拥有从公司股东刘刚、
王宏伟处受让其各自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1.5%的股权的权利,之后公司成功
获得借款并已于2011 年全额偿还300 万元的借款。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对赌
条款的效力将于2015 年5 月届满,若届时深圳中小担仍未行使权利,补充协议
自行失效。
此项对赌内容可以说是双方获利,一方面公司可以增大获得用于采购原材料的
贷款可能,另一方面,深圳中小担可以通过获得企业的一定比例的股份而确保
还款保证,根据公司最新发布的2014 年年报,公司普通股股东共有6 名,持股
比例合计100%,持股股东中并无深圳中小担,之后也没有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
说明深圳中小担虽然能按照对赌协议受让公司共计3%的股份,但并没有真正行
使权利。
【案例二】云宏信息 (832135.OC):投资者对于董事、高管任职情况的特别约
定
中国2012年5月10 日,粤之商以货币资金2000万元认缴云宏有限新增的注册
资本175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增资时,在当时的 《增资协议》中与股
东张为杰、邹理贤、韩小莉还约定了对赌条款,其中包括以下两条:如果 “(1)
云宏有限发生年度亏损或公司在2012当期实际净利润低于承诺利润的80%;2013
年当期实际利润低于1500万;2014年当期实际利润低于2500万; (2)云宏有
限现任执行董事张为杰、技术总监邹理贤、公司销售总监胡荣未按协议的约定
在公司任职,并给云宏有限造成重大影响,粤之商有权要求张为杰、邹理贤、韩
小莉在以上特定情形出现时须收购其所持云宏有限股权。2014年8月26 日,双
方终止了 《增资协议》的上述条款。
中国从上述条款看出,本次对赌协议主要对赌标的为公司财务业绩,而第二条对
赌内容则较为罕见,对公司的管理层和董事会也作出了要求,对于公司董事会
和高管的核心人物的任职要求,一般来说能极大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的可持续性,
也是对赌协议成功完成目标一个重要条件。从公司发布的2014 年年报中关于云
宏信息董事、监事、高管基本情况中任期可以看出,在 2014 年8 月26 日前,
虽然公司的现有5 名董事中并无张为杰,但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仍
为张为杰,而其他的两名人员也依然在公司任职,并未给云宏有限造成重大影响,
云宏信息在此条对赌内容上如约完成。
【案例三】储瀚科技 (831964.OC):投资者不得转让企业股票的特别约定
中国2014 年4 月17 日,储翰有限同意股东王勇将其持有储翰有限50 万元的股
权按114.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旭光股份投资
1717.5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750 万元,剩余967.50 万元计入储翰有限资本公
积金。在本次增资过程中,增资方旭光股份 (甲方)与储翰有限 (乙方)、股东
王勇等 (丙方)签订了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了对赌条款,保证在2014
年至2016 年期间完成4800 万元的利润总额目标,同时协议还增加了以下内容:
自甲方完成本次股权投资后,甲方、丙方承诺自2014 年4 月17 日至2017 年4
月16 日不转让其持有的乙方股票,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承诺,违约方应向守约
方支付甲方股权投资额10%的违约金,还应承担有关的赔偿责任。
中国上述协议说明,投资者不总是执行权利的一方,有时同样和融资方一样需要
承担相应的义务,此项约定将保证不会由于旭光股份股票的转让而导致储翰科
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影响储翰科技的持续稳定经营。截止到5 月
21 日,自2014 年4 月旭光股份完成股权投资后,持有储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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