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现状问题和对策分析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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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 作者:孔祥智 徐珍源 史冰清 摘要: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改革时至今日基本形成了多元化、社会化的农 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体系,在实践中各服务主体也创新了不少很好的服务模式。在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供给上,不同的服务主体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也都存在着不同 程度的问题。要按照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建立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 的服务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主体、多样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格局。 关键词: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户;供给;需求;外部性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 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 各个环节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和个人所形成的网络。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内容十分 宽泛,包括物资供应、生产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 以及农产品的运输、加工、贮藏、销售等各个方面。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两个 基本含义 : 一是服务的社会化,即农业作为社会经济再生产的一个基本环节,其再生产 过程不是 由个别农业生产经营者完成的,而要依赖其它产业部门的服务活动。二 是组织的系统性。各产业部门依据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构建相应的组织载体, 围绕农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形成有机结合、相互补充的组织体系,为农业提供 综合配套的服务,实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科学和高效①。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现状和服务模式的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不 断深化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发育 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二是逐步改革国家经济技术部门所属服务组织的运行机 制,增强其服务功能,完善其服务方式。改革开放 30 年来我国农业发展取得了 巨大成就,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功不可没。目前,多元主体、社会化的农业社会 化服务主体所形成的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公共服务机构 为主导、多元化和社会化的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显雏 形;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上与农民经营有机结 合,创新出了很多有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 1. 多主体、社会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我国政府机构的农业服务组织是按行政体系建立的,从中央到地方分别建立 了各级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服务站 ,在村一级建立了科技组和科技示范户 ,把实 用技术推广到农户中。省级以下的农业服务组织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推广组织的 双重领导。在这样的组织构架下 ,各级农业服务部门在行政上要受到本级政府的 领导,同时他们的业务工作受上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趋 向的改革不断推进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各类政府以外的市场化主体得到 了蓬勃发展,进一步发展了以乡村集体或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公共服务部门 为依托 ,以社会其他力量自办服务为补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特别是供销社 系统的市场化改革和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放活,使大量非政府主体进入农业生产资 料的供给和农产品的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等服务市场。其中一些主体通过近 年的创新整合与发展壮大,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逻辑形成了一批新型的农业社会 化服务组织,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农民专业合 作社和以个人或家庭等为单位的个体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等。现阶段形成 的农业服务体系如图 1 所示。 新时期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把政府体系的农业技术 推广业务划分为公益性服务项目、半公益性服务项目和私人产品服务项目,并坚 定地推进了基层农技推广体制的创新。这些做法有效地遏制了基层农村推广机构 队伍大幅度缩减的趋势,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基本保持完整,广大农业技术服务 人员在农业生产一线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益性服务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 特点,主要由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向社会和个人提供;半公益性服务项目则具有不 同程度的公益性和私人产品的性质,需要支付部分费用可以由中介组织进行提 供;私人产品服务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特点,可以由中介机构、企业和民间服 务主体提供。在市场体制下,农业社会化服务有两种推动力量:一是市场,二是 政府。市场力量,即市场的各种主体按照市场运行法则,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向 农户提供农业服务的力量,他们可以是各种主体,如个人、企业、合作组织等。 市场不能够解决、不能够提供的服务可以由公益性的服务机构提供。新形势下农 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应该是适应市场化要求的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的立体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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