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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本章内容;1.1 中国法的起源;2、中国法产生的特征
(1)氏族血缘关系的延续和强化
;
(2)法源于礼
礼的产生 :礼来源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并与祭祀有密切联系。
;礼的特征
;
(3)刑起于兵
“刑”字的来历
据研究,“刑”字是由“井”字衍生而来的。“井”字的最原始意义是“型”,即制作器物的模型。引申为典范、规范的意思。后来,在“井”旁加上“刂”部,才有了刑杀的含义。
;。;1.2 夏商时代的法制 ;2、商代的立法
《史记·殷本纪》:“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竹书纪年》又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都提到了汤刑或汤法。汤刑或汤法应当认为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应当还是以习惯法为主,可能会有成文的,但不会是主体,更不会公开。
;3、商代的刑事法律
罪名
违命、乱政、疑众等
《礼记·王制》:“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3、商代的刑事法律
刑名
(1)五刑;。;1.3 西周的法律制度 ; 《尚书·康诰》:“若有疾,惟民其毕其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
《尚书·无逸》:“厥或告之曰:‘小人怨汝詈汝’,则皇自敬德,厥愆,曰朕之愆。”
《尚书·吕刑》:“王曰:呜呼!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俱。朕敬于刑,有德惟刑。”
《尚书·康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
《尚书·无逸》:“不永念厥辟,不宽绰厥心,乱罚无罪,杀无辜,怨有同,是丛于厥身。”
;
亲亲、尊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父子、兄弟等亲属之间应当严守伦理要求,各安其位,和睦相处;尊尊,即尊其所尊,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和平民等也要各安其位,尊敬长上。亲亲侧重于家庭关系,尊尊侧重于政治关系,由亲亲而尊尊,形成符合礼的要求的社会秩序。;;;3、周公制礼与礼的系统化
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集团,在总结夏、商两代礼制的基础上,对礼进行了系统化,使礼成为有“本”有“文”,上可以经国家、定社稷,下可以约束人们日常言行的综合性规范体系。
;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记·曲礼上》;4、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
“九刑”、“吕刑”与西周刑事立法
(1)九刑:《左传·昭公九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关于“九刑”的性质,主要观点有:
l?刑法
l?刑罚
(2)吕刑:史书记载,西周穆王时期,司寇吕侯(甫侯)为“训夏赎刑”而作“吕刑”。
关于“吕刑”的性质,也有两种认识:
l刑法
l用刑之道
;西周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1)以德为本,慎刑、中刑
《尚书·吕刑》:“德威惟威,徳明惟明”;“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 ; (2)重视主观心理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 ; (3)衿老恤幼
《礼记·曲礼上》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 ; (4)疑罪从轻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礼记·王制》:“附从轻,赦从重。”;
罪名与刑名
(1)罪名
违反王命
侵犯财产
聚众饮酒
杀人
不孝不友
;( 2)刑名
除五刑外,史书提到的还有:鞭、扑、流、圜土之制和嘉石之制等。
l圜土之制:对犯罪者适用的一种劳役刑。《周礼·秋官·司圜》:“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l嘉石之制:对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过错适用的一种劳役制度。《周礼·秋官·大司寇》:“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捁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
;5、西周的民事法律
所有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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