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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时的对 比说明,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比说明 指开展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等同性论证的过程。
二、对比说明要求
对于列入《目录》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 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 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具体需提交的资料要 求如下:
(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 资料;
(二)提交申报产品与《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 械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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