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必备的三类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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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必备的三类知识 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将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知识分成了“幼儿发展知识”“幼儿保育教育知识”和“通识性知识”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的知识既是每一位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又是其“专业理念与师德”和“专业能力”的认知基础。它们在理论上可以相对独立,但在实践中是紧密联系、相互融合的。 01幼儿发展知识 几乎所有关于教师专业知识结构的研究都将“关于学生的知识”(包括了解学生身心的发展规律、学习的特点、学生的已有经验等)列为必不可少的组成成分。对于幼儿园教师来说,幼儿发展知识更是处于其知识结构的核心位置。 教师必备的幼儿发展知识 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的“幼儿发展知识”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幼儿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发展的年龄特征与个体差异、发展中的常见问题和有关儿童生存发展权利的法律法规。 首先是有关幼儿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方面的知识。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发展是随着其年龄的增长而逐渐成熟和完善的,其身心各方面的发展变化有规律可循。幼儿身心发展一般规律的知识即是要回答“什么是发展?发展是怎样一个过程?遵循着什么样的方向和路线?哪些因素影响发展?"等基本而重大的问题。掌握这些知识是教师把握保育教育工作的方向和原则的前提。 例如,大量研究揭示,幼儿的认知发展经历着一个从感知运动智力(或称直觉行动思维)向前运算智力(具体形象思维)、再向具体运算智力(萌芽状态的抽象逻辑思维)发展的过程,这个顺序是不可逆转,也不可逾越的。不按照这样的规律实施教育,不仅不能有效地促进幼儿的学习与发展,反而可能带来伤害。 例如,幼儿的认知活动带有明显的具体形象性特点,利用感知和动作与周围事物直接相互作用是他们获得经验的基本途径,表象(事物形象)是其经验的主要储存方式,也是其思维的基本工具。超越幼儿具体形象思维的特点而强制教授一些过于概念化的、抽象的内容,只能导致死记硬背,甚至可能败坏幼儿的学习兴趣,摧毁其自信心。 其次是有关幼儿发展的年龄特征和个体差异方面的知识。年龄特征代表着特定年龄阶段多数儿童的发展水平和状况。幼儿的年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他们的学习,决定着他们适合学什么、适合怎样学。只有深刻地了解和把握幼儿身心发展的年龄特征,教师才有可能真正理解幼儿教育的原理、原则,并自觉地将其贯彻到幼儿教育实践中。幼儿之间的个体差异则反映着发展的多样性。每个儿童由于生物因素和环境条件及经历的不同,必然会形成发展的个体差异。 这种差异既可能表现在发展的速度、水平和优势领域方面,也反映在智力和各种非智力因素方面。教师必须用发展的、积极的眼光看待差异,才能真正做到尊重每个幼儿的发展权。多元智能理论的创始人加德纳对智力差异的态度值得学习,他不是简单地将智力差异看作是“等级性”的,而是将它视为“结构性”的。 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势智力和独特的智力组合,都有自己的特点和风格,只要能发现和识别每个儿童的智力潜力和特点,就可以用适合其风格和特点的方式来促进其学习与发展,因此,不存在所谓“差生”和不适合教育的儿童,只存在不适合儿童的教育。教育的目的就是发现和识别每个儿童的智力特点,因材施教,以长补短,长善救失,帮助他们实现富有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三是有关发展中的常见问题与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方面的知识。有的幼儿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有些有先天原因,有些则缘于养育教育不当。幼儿发展中的常见问题既有生理方面的,如视听或阅读障碍、肥胖等,也有心理或行为方面的,如情绪焦虑、恐惧、过度依恋,任性、退缩、孤独,多动、攻击,口吃、挑食、遗尿等。 实践证明,幼儿园教师具有了相关知识之后,甚至能够先于家长和医生发现班上幼儿在体能、情绪及心智行为方面存在的潜在问题。这些问题或障碍发现得越早,越能早干预早治疗,效果也就越好。当然,其中有些问题不是教师自己或者家园合作能够解决的,但可以向家长提出请医生诊断和治疗的建议。 同时,随着儿童权利公约精神的普及,进入正常的幼教机构接受教育作为特殊幼儿的一种权利,逐渐被社会认可。了解和掌握一些有关特殊幼儿的发展特点、需求和保育知识也开始成为对幼儿园教师的基本要求。 第四是与儿童生存发展权利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指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儿童权利公约》进一步明确了每个儿童都拥有生存权,充分发展权,免受有害影响、虐待和剥削权,充分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权等基本人权,同时提出了“不歧视”“致力于实现儿童的最大利益"“生命、生存和发展权利"尊重儿童观点”四项核心原则。 这些基本权利都是每个儿童的人性尊严与和谐发展所固有的。我国也根据国际公约的基本精神,制定了《未成年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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