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医疗综合体管理指南.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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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医疗综合体管理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共享医疗综合体的基本要求、医疗机构管理、运营保障提供、安全管控、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共享医疗综合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31458 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T 368 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WS 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 512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共享医疗综合体 medicalmall 在商务楼宇内建设的,集中为数量不少于10家、专科种类不少于4类的医疗机构,提供药房、手术 室、医疗电梯等医疗设施共享,影像、检验、消毒供应等医技共享,将医疗配套与商业元素实现多功能 融合的场所。 3.2 运营机构 operating agency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负责共享医疗综合体的筹备建设、招商入驻、日常运营管理、营销推广等工作 的机构。 3.3 医疗机构 medical institution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总称,包括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专科 诊所、日间手术中心、检验中心、影像中心、护理院、药店、视光中心等。 3.4 医务人员 medical staff 医疗机构内从事诊断、治疗、护理和其他医学服务的人员。 4 基本要求 4.1 资质 1 运营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关运行资质。 4.2 规划选址 4.2.1 共享医疗综合体宜选址在经济辐射能力强的城市,应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环保、 消防等要求。 4.2.2 共享医疗综合体宜毗邻综合性公立三甲医院,公共交通便利,便于医疗设施共享互动。 4.2.3 房屋应拥有清晰的产权关系,具有属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的确定门牌号,可分割编号。 4.2.4 共享医疗综合体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00平方米。 4.2.5 运营机构应与商务楼宇业主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商务楼宇应具备以下物业条件: ——使用性质或用途为医疗或具备可变更为医疗的条件; ——设备及照明供电应为双电源供电,总用电量满足项目要求; ——具有独立的医用专用电梯、医疗废弃物运输电梯或具备可改造的条件; ——具有医疗污水处理系统或具备可改造的条件; ——具有医疗废气排放通道或具备可改造的条件; ——具有独立的新风系统或具备可改造的条件; ——消防逃生楼梯宽度大于1.3米或具备可改造的条件; ——医疗设备放置区域的结构具备板下加固的条件; ——有辐射类医疗设施的,远离居民小区至少50米; ——在地面一层有独立的房间作为医气用房; ——设置医疗固废暂存处; ——梁下绝对高度应至少3.8米; ——预留光纤接口。 4.3 人员要求 运营机构应配备专业管理团队,其中具备医疗、药品管理、医疗器械管理相关资质的人员不少于50%; 以体量15000平方米的共享医疗综合体为例,基础人员组成如下: ——运营管理人员。至少3名,并具备医疗机构管理、运营能力; ——医务人员。至少3名,并具备相关资质; ——药品管理人员。至少2名,并具备相关资质; ——医疗器械管理人员。至少3名,并具备相关资质; ——物业工程人员。至少3名,并具备相关资质; ——市场推广人员。至少3名; ——院感顾问、急救顾问、医疗质控顾问、医务顾问。至少各1名。 注:院感是指预防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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