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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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 为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风险可控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机构作用、经理层的执行机构作用、职代会的民主管理机构作用,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效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体系基础上,以制度体系中的《公司章程》(即“1”)及《党委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即“3”)(以下简称“1+3” 文件)为核心,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法人治理主体“ 1+3”权责表》(以下简称《“1+3”权责表》)。 一、编制原则 (一)“权责统一性”原则 《“1+3”权责表》强调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权力与责任同时发生、不可分割, 行使权力的同时必然承担相关责任,且责任不能转移。 (二)“决策权责唯一性”原则 针对同一权责事项,相关权责主体均可按照管理制度和流程行使建议权、拟订权、审议权和决策权,但决策权的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具有唯一性。 (三)“循序渐进”原则 《“1+3”权责表》是明确党组织、董事会、总办会和职代会权责,理顺各治理主体权责关系的基本依据。《“1+3”权责表》是动态可变的,随着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及实际情况变化进行滚动更新。 二、《“1+3”权责表》内容 (一)权责框架 围绕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体系中公司《章程》、《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等 4 个文件,以公司《章程》为核心,以《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为主体,梳理构建 4 个文件中主要权责主体的关系。 (二)权责主体 《“1+3”权责表》涉及的权责主体包括出资人、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职代会。 (三)权责事项 根据公司《章程》、《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的各权责主体的职权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确定权责事项。权责事项分为人事权、财权和事权三个类别。其中:人事权一般包括董、监事委派管理、人事任免、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等事项;财权分为财务管理、投资管理、融资管理、财务预决算管理、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事权一般包括战略管理、改革和改组事项管理、党的工作、制度建设等。 (四)权责行为 根据权责主体不同,将每项权责行为划分为决策权、审议权(党组前置)、拟订权、建议权,分别以“▲、○(◎)、*、△”表示。 三、权限管理 (一)党委职权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党委会议事规则》确定党委职权,党委通过党委会集体审议决策职权范围内事项。 党委对企业重大问题进行前置研究把关,主要包括: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二)董事会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确定董事会职权,董事会通过董事会会议审议决策职权范围内事项。 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决策限额以下的经济事项,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策。 董事会决策侧重分析所决策事项与公司发展战略的一致性、合法合规性、市场前景和盈亏平衡及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董事长职权 董事长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经董事会授权,审议决定有关重要决策事项、审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总经理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确定总经理职权。总经理 通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决定职权范围内事项,研究拟订拟提交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项。 总经理可根据管理需要在职权范围内对副总经理等经营班子成员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另行制定授权细则予以明确。 (五)职代会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确定职代会行使职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审议职权范围内事项。 职代会审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集体合同草案、财务预决算草案;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选举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六)其他事项 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按照“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的要求,涉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委研究讨论形成明确意见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 权责事项均须有明确权责主体,权责主体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决策。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上级决策主体可根据需要决策下级主体的决策事项,各级决策主体应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决议等,并建立相关资料档案。 授权人可根据需要对授权事项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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