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5 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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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 1 章 孕产妇、5 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1 报告对象 1 报告流程 1 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 5 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1 报告内容 1 第 2 章 死亡院内评审工作制度 3 孕产妇死亡评审 3 评审参加人员 3 工作职责 3 评审方法 3 评审要求 3 5 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 4 评审参加人员 4 工作职责 4 评审方法 4 评审要求 4 改善措施执行 5 第 3 章 附则 6 3.1 实施与修订 6 孕产妇、5 孕产妇、5 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 PAGE 1 2015 年 3 月 10 日第 01 次修订 孕产妇、5 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工作制度 第1章 孕产妇、5 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报告对象 (1)孕产妇死亡定义: 指在妊娠期或妊娠结束后 42 天之内的妇女死亡.不考虑妊娠时间和部位,死亡原因可以是与妊娠相关或因妊娠或孕期治疗而加重等,但不包 括意外或突发事件导致的死亡。 (2)5 岁以下儿童死亡定义: 指妊娠满 28 周,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所动,而后死亡 的 5 岁以下儿童。其中,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 28 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 以上)至产后 7 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 报告流程 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经治医师在孕产妇死亡后 1 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告医政组,医政组于 孕产妇死亡后 3 个工作日内电话上报至昌平区妇幼保健院围产保健科8916)。 孕产妇死亡后 2 个工作日内经治医师将死亡报告信息录入妇幼信息系统,如经治医师为非产科医师,请至产科由产科医师辅助进行上传。 5 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 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随孕产妇一同上报,上报流程如 1.2.1。 经治医师在 5 岁以下儿童死亡后 1 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告医政组,医政 组于5 岁以下儿童死亡后3 个工作日内电话上报至昌平区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8923)。 (3)5 岁以下儿童死亡后 7 日内由经治医师至病历科将死亡报告信息录入妇幼信息系统进行上传。 报告内容 孕产妇:孕产妇死亡的经治医师于产妇死亡后 3 个工作日内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附件 1),依照孕产妇死亡病例摘要格式(附件 2)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摘要以备院内评审,孕产妇死亡一周内由医政组 织完成孕产妇死亡院内评审,病历科配合准备原始病历复印件,上述资料待院内评审结束后核院章,由医政组交昌平区妇幼保健医院围产保健科。 (2)5 岁以下儿童: 5 岁以下儿童死亡发生后的 7 天内,由经治医生负责至医政组领取并填写纸质《5 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附件 3)。 围产儿死亡:由经治医生负责在围产儿死亡发生后的 7 天内填写《XX市围产儿死亡登记卡及评审记录》(附件 4),依照产科指我院出生者或儿科指非我院出生者之《围产儿死亡病例报告格式》(附件 5)填写围产儿死亡病例报告以备院内评审,上述资料待院内评审结束后核院章,由医政组交昌平区妇幼保健医院围产保健科。 非围产儿死亡:由经治医师在死亡发生后的 7 天内填写《XX市 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记录(7 天及以上儿童使用)》(附件 6),上述资料待院内评审结束后核院章,由医政组交昌平妇幼保健医院儿童保健科。 第2章 死亡院内评审工作制度 孕产妇死亡评审 评审参加人员 分管院级主管、医政组组长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医政专项负责人、产科主任、孕产妇死亡科室主任、死亡病例经治医师、其他相关临床科室及辅助科室主任、相关护理人员、病案室人员。 工作职责 医政组职责 组织成立院级评审组,制定院内死亡评审流程。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科室人员参加评审会,并及时补充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摘要”(附件2)。 在规定时间内将死亡评审报告报至昌平区妇幼保健院。 按市、区两级要求选派了解死亡儿童诊治情况的相关人员参加各级儿童死亡评审会,并提供相关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死亡发生科室职责 对死亡孕产妇病例进行分析,明确死亡原因,做出死亡诊断或推断, 并及时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摘要”相关部分。 2.1.2.3产科和其他相关临床及辅助科室职责 参加评审会议,从各自科室专业角度对死亡孕产妇病例进行分析, 协助死亡发生科室明确死亡原因、做出死亡诊断或推断;并协助找出医疗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检讨改善。 2.1.2.4病案室人员职责 督促并协助科室整理死亡孕产妇病例资料,并在评审会中提供相关 病历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评审方法 孕产妇死亡发生的科室,于孕产妇死亡后 3 天内填写完成《病历摘要》 相关部分,并报至医政组,由医政组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组织院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小组召开我院孕产妇死亡评审会,并补充填写《病历摘要》中医院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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