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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污染源监测采样孔、采样平台与采样爬梯规范化要求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按照“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结合《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放口采样孔、采样平台和安全通道的技术要求如下:
(一)排气筒(烟囱)高度要求
排气筒(烟囱)的高度应同时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评价的要求。
1、排气筒高度一般应不低于15m,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m。
2、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烟囱最低允许高度45m;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烟囱最低允许高度60m。
3、排放氯气、氯化氢、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
4、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和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最高建筑物5m以上。
5、排气筒高度达不到要求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气筒,排放浓度严格50%折算,其余的排气筒如高度不满足要求即为不达标。
(二)排气筒(烟囱)采样孔的要求
1、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2、采样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烟道直径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烟道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当安装位置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但安装位置前直管段的长度必须大于安装位置后直管段的长度,同时采样孔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在5m/s以上。
3、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监测采样孔,采样孔内径应不少于8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m。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
4、对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定点在内的互相垂直的直径线上。烟道直径小于或等于0.6m,设一个采样孔;烟道直径大于0.6m,在同一断面设二个互相垂直的采样孔。
5、对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定点在内的延长线上。在同一断面的一侧,烟道断面面积小于0.2㎡,中间设一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0.2-1.0㎡,等距设二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1.0-4.0㎡,等距设三个采样孔;烟道断面面积4.0-9.0㎡,等距设四个采样孔;烟道面积9.0-15㎡,等距设五个采样孔;烟道面积大于15.0㎡,等距设六至七个采样孔。
(三)采样平台要求
1、采样平台为监测人员采样设置,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
2、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 m2(建议2×1.5 m2以上),并设有1.2m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200kg/m2,采样平台面距采样孔约为1.2-1.3m。
3、采样平台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源,保证220V稳定电源,工作平台上方应建有防雨棚。
4、采样平台易于人员到达,应建设监测安全通道。当采样平台设置高于地面时,应有通往平台的Z字梯/旋梯/升降梯,切勿设置猪笼梯等不安全通道。
5、定期检修,防止脱落、腐蚀,保证监测安全。
(四)其他要求:
1、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2、排放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设置明显标识。标志内容包括点位名称、编号、排污去向、主要污染因子、排放筒高度等,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3、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4 、对有破损、漏风的排气筒(烟囱)必须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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